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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于9月1日起實施!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时间:2021-08-09 阅读 近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1998年全面修訂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是保證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順利實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不僅細化了土地征收程序,還建立了耕地保護補償制度,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等方面。下面我們就結合該《條例》來看一下關于保障耕地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1、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具體地塊。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2、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3、禁止占用耕地挖砂、采石等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十二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實踐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有相關人員擅自占用耕地搞開發、挖砂、取土等,或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在未批準的情況下搭建大棚、建設養殖場、魚塘等,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舉報,要求相關部門查處他們的違法行為,如果對自己造成一定損失的,那么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 4、占用荒山從事畜牧業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 除此之外,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想利用荒山種植果樹、建設養殖場、發展漁業生產的,必須要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只有在獲得了相關部門的同意,那么才可以進一步的生產,若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他未開發的土地,那么,則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行為,會受到相關的處罰,嚴重者可能還會觸犯法律。 5、利用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 另外,在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等方面也作出了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6、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最后,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簡單來說就是占多少,就必須開墾多少與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