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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收藏版)一、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核查實施征收的情形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啟動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擬征收土地開展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對土地現狀做好調查登記,并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地上物產權人共同進行確認。調查結果通常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關于補償安置標準。 1.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3.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六、組織聽證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安置補償方案。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一般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八、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九、申請土地征收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關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征地批準文件。)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復,以及對征用土地決定作出實體處理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法律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省級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復議決定,或者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決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 相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征地批復行為起訴省級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類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的答復》(〔2015〕行立他字第2號) 十、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能夠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依法發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證據:(一)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二)被征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征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征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征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相關依據: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國法〔2014〕40號) 十一、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當地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等內容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十二、責令交出土地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責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執行問題請示案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他206號) 十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未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自行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清表,屬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來源:魯法行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