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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農民“阻止拆遷”獲刑2年,6年后改判無罪:羈押730天獲國家賠償30萬元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1年,河北承德縣頭溝鎮南溝村的土地因修建機場被征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11萬余元補償款后,吳青山卻不愿自行拆房。他的理由是,村小組集體未發包的山林土地補償問題還沒有解決。 ▲出獄后的吳青山 “當時不愿意拆,主要就是集體未發包土地的拆遷款分配,很不公平。”吳青山認為,部分集體未發包土地,或因村民戶口遷移等原因重新劃歸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款應當屬于村小組全體成員,由大家協議分配。” 2013年4月,頭溝鎮政府將吳青山告上法庭后,法院作出先予執行民事裁定,限期吳青山自行拆房,逾期不拆,將依法強制拆除。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吳青山仍然拒絕拆遷,并提出“將已遷出村民名下土地收歸村小組、確認未發包土地林地權屬”等要求,“解決這些要求,我就拆房。” 同年8月,民事案件變成了刑事案件,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吳青山等人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吳青山家的房屋被承德縣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同年11月,吳青山獲刑2年。 一審判決書中,承德縣人民法院認為,承德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限期吳青山等人自行拆房后,對方拒絕執行,吳青和撕毀了強制執行公告,吳青山揚言“自焚”、“豁命”,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房屋。此外,警方在吳青山家中搜出3桶汽油。 ▲2013年11月,吳青山等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承德縣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時認為,吳青山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強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案審理期間,2013年10月22日,頭溝鎮政府起訴吳青山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因吳青山的房屋已被強制拆除,頭溝鎮政府向法院申請撤訴,獲承德縣人民法院準許。 吳青山選擇上訴后,2014年1月24日,承德市中院以“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承德縣人民法院重審。在2014年4月9日的重審判決書中,吳青山等人此前被認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變更成了“妨害公務罪”。 承德縣人民法院認為,吳青山以“殺害相關政府工作人員”威脅鎮政府,以達到阻止拆遷的目的,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房屋依法拆遷的行為屬實,構成妨害公務罪,仍舊獲刑2年。 2014年8月26日,承德市中院再次將該案發回重審,認為重審變更了罪名,但在判決前未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也沒有重新開庭,沒有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可能影響公正判決。” 2014年12月2日,承德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審時,吳青山等人的罪名再次變更為“拒不執行裁定罪”。隨后,承德中院相繼駁回了吳青山的上訴和申訴。2015年7月,吳青山刑滿釋放后,繼續進行申訴。 2019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吳青山等人雖然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言語威脅和撕毀法院公告的行為,但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13日被承德縣人民法院拆除時,吳青山、吳青和均在刑事拘留期間,未在執行現場,無法實施阻止拆遷的行為,未造成裁定不能執行的嚴重后果。 “原判認定吳青山、吳青和拒不執行先予執行民事裁定情節嚴重證據不足。”河北省高院表示,從2013年被刑拘、獲刑,到2019年底被改判無罪,吳青山等人等了6年。 ▲承德中院作出賠償吳青山30萬余元的決定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被改判無罪后,吳青山向相關司法部門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承德中院《吳青山再審無罪賠償行政賠償賠償決定書》內容顯示,承德中院經審理認為,賠償請求人吳青山因拒不執行裁定罪,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吳青山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吳青山因無罪被羈押730天,賠償義務機關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予賠償。” 承德中院決定賠償吳青山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23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共計30萬余元,并向吳青山賠禮道歉。 來源:紅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