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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搬遷撤并類村莊承包地流轉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工作的若干措施》(冀辦密傳〔2021〕14號)有關要求,我們起草并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搬遷撤并類村莊承包地流轉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冀農發〔2021〕8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出臺背景 《指導意見》立足搬遷撤并類村莊承包地利用現狀和特征,著力突出引導和鼓勵農戶依法依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堅決防止借村莊撤并名義強行流轉承包地,加強承包地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主要有四個方面特點: 1、是堅持問題導向 針對可能存在的借村莊撤并名義強行流轉承包地、承包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水平不高、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戶承包地被收回等問題作出了明確回應,核心要義是引導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戶流轉承包地,但不能強迫其流轉承包地,要維護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此基礎上,開發利用好土地資源。 2、注重突出重點 加強政策引導,強化資源整合,搭建農村承包地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做好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戶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服務,積極做好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等工作有序銜接。 3、全面加強領導 各地全面落實屬地管理,尤其是要求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把做好搬遷撤并類村莊承包地流轉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擔責擔當,確保農戶承包地實現合理利用,堅決避免承包地撂荒。 4、著力宣傳引導 各地充分利用網站、電視、村村通廣播、微信、宣傳欄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承包地流轉政策,消除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戶流轉承包地顧慮。同時,也要加大對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的宣傳力度,引導當地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積極參與承包地流轉工作。 二、重點內容 1、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尊重農民意愿,對承包地可進行自主經營,可流轉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經營權,也可有償自愿退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獲得相應補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農民流轉承包地,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承包地承包權作為享受搬遷撤并政策的條件。 2、搭建管理服務平臺 加強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建設,繼續推廣省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樣式》文本,規范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強化承包地流轉合同備案管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3、有序推進承包地流轉 鼓勵和引導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通過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農民所有,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民原來享受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維持不變。引導農民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承包地進行流轉經營,對一時難以流轉的承包地,可由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按市場均價流轉或統一打包開發經營;對已不適合耕種經營的承包地,符合條件的可實施退耕還林、建設防護林等生態工程項目。鼓勵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民采取互換并地、有償轉讓等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 4、規范承包地流轉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農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后,于5日內向發包方備案。 5、加快培育各類農業經營主體 通過項目扶持、金融幫扶、保險兜底等措施,引導和鼓勵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參與搬遷撤并類村莊承包地的開發利用,使其成為承包地流轉的承接主體。鼓勵耕地優先向從事糧食生產的經營主體流轉。鼓勵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戶以承包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方式,共享股份合作經營成果。 6、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 支持搬遷撤并村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組織引導農戶以托管、流轉、入股等方式,推動承包地規模經營,利用集體積累資金、社會資本、項目資金或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對承包地實行統一整治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或再流轉給種養大戶、新型經營主體等,大力發展“一村一品”“一縣一業”鄉土特色產業,建設現代農業園區。 7、完善全方位社會化服務 因地制宜推廣農業生產實踐中成效較好的全產業鏈托管服務、菜單式多環節托管服務、承包地股份合作分工托管服務、股份托管并行托管服務、專業化托管服務等托管服務模式,為農民開展代耕代收、農技推廣、農資供應、統防統治、烘干儲藏、加工營銷等生產性服務,解決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民承包地耕種難題,有效推動搬遷撤并類村莊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來源:土流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