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拆遷律師:騙取征地補償款被檢察機關起訴!遇到這事兒你該怎么辦?因利益的驅使,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有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侵害、私吞、騙取征地補償款的情況。近日,東方市紀委監委通報了4起公共工程和土地領域腐敗問題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兩起與套取征地拆遷補償有關。 1、東方市八所鎮黨委原副書記、原鎮長鄭萬堯在項目建設中收受好處費及騙取征地補償款等問題 2018年至2019年期間,鄭萬堯利用其擔任八所鎮鎮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2019年,鄭萬堯在征地工作中伙同他人將集體農用地虛構為個人宅基地進行征收,騙取巨額征地補償款。此外,鄭萬堯還存在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2021年5月,鄭萬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東方市八所鎮人大原主席符良東、原副鎮長符文廣騙取征地補償款問題 2019年,符良東、符文廣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征地工作過程中伙同他人將集體農用地虛構為個人宅基地進行征收,共同騙取巨額征地補償款。此外,符良東、符文廣還存在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2021年5月,符良東、符文廣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土地征收既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也關系到被征收人的權益,所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在征地拆遷中徇私枉法。《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但是,實踐中卻常常有人踩著法律的底線侵害國家國有資產,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那么國家公職人員或是村干部騙取征地補償款會觸犯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除此以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對于公司、企業或是其他單位人員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挪用、騙取征地補償費的,依法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那么村民遇到這種情況時,應當要怎么做呢? 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人員擅自挪動征地補償或是騙取、套取征地補償款,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88、12345兩個電話向中央紀檢委或是市政府舉報。 需要注意的是,在打電話的時候一定要簡單明了地講清楚自己想反映的事情,實事求是,千萬不要胡編亂造,否則會對自己非常地不利。 另外,如果舉報、投訴之后,相關部門并沒有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或是拖延處理、拒絕處理、未完全履行,那么此時,村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人員返還征地補償款,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