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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自己種的700多棵樹木,被判兩年罰金一萬到底冤不冤?近日,山東棗莊的李先生砍了自己種的700棵楊樹后,被以濫伐林木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款1萬元,此事件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據了解,李先生在自己家后山種了一片楊樹,楊樹長大后,李先生在村民的幫助下砍了自己種的700多棵楊樹賣給了周圍的工廠并獲得3萬元。但是讓他沒想到的是,幾天后,警察找上門來了,在經過一番詢問并確定了李先生砍樹的事情后,警察將其帶回公安局。 最終,李先生被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1萬元。 對此,很多網友紛紛表示“自己種的樹都不能砍伐了嗎?”、“自己種的樹,自己砍,何罪之有?”“樹木是種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而且又是自己種的,卻被判刑還罰款太冤了!”那么,本案中,李先生砍自己種的楊樹,賣給工廠,被判兩年有期徒刑且罰金1萬到底冤不冤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告訴大家 《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從上述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李先生是享有樹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的。但李先生可能不知道的是,在我國,樹木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采伐權是分開的,不是說你有所有權、使用權,就可以亂砍亂伐樹木。對于超過一定數量的,在砍伐之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56條、57條規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采伐、移植林木,都應當經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也要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只有采伐、移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比如你只想砍一、兩棵來用,則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再簡單一點來說就是,即使是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自己種植的樹木,如果超過一定的數量,數量較大的,那么村民在砍伐之前就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之前便砍伐樹木,那么可能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了自己處的700多棵楊樹,就已經構成了濫伐林木罪。 那么,砍伐700多棵被判兩年到底冤不冤呢? 根據《刑法》第345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一般情況下,構成濫伐林木罪主要有兩個前提:一是數量:砍伐量較大,林木10立方米或幼樹500株以上。二是種類: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農村居民房前屋后種植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本案中,李先生在未申請采伐證可證的情況下,砍伐自己種的樹木足足有七百多棵,構成了濫伐林木罪,此次判罰也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上并不冤枉他。 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已經構成了現實的威脅,所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是我們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因此呢,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村民在砍伐樹木之前,一定要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當然了對于數量較小的,那么則無需申請,否則可能會被冠以濫伐林木罪而被處罰或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