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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鄒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意見了!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參照《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濟政發〔2019〕7號),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鄒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6日 聯系單位:鄒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鄒城市金山大道鉅鑫大廈) 電話:0537—5267599 鄒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委托市建設保障中心、街道(鎮)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相關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屬地街道(鎮)等部門按照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單位承擔與房屋征收相關的專業性、服務性工作,所需業務經費納入征收成本由市財政予以全額保障。業務經費包括測繪、預評估、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鑒定、公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因房屋征收產生的各類費用。 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符合《征收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1.市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擬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的說明; (2)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2.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提出審查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文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后,報市政府;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單位補充完善有關資料或告知不符合條件。 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限制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屬地街道(鎮)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先行確定預評估機構。預評估結果可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測算征收補償資金的參考依據。 (二)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按照《征收條例》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2.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法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法不予補償。 3.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交證明材料。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將復核、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并向房屋征收部門重新出具法律文書。 (三)擬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條例》相關規定和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2)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3)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4)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5)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6)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7)補助和獎勵等。 2.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市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四)管理征收補償資金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預評估結果、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等測算征收補償資金。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劃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用賬戶。征收補償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相關網站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八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有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三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標準及配套設施在征收補償方案中需予以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為毛坯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以給予一定數額的裝修獎勵。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以認定的建筑面積、用途為準。 個人合法庭院式住宅房屋以該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土地使用面積為基準,按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房屋權屬證書記載房屋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的,按房屋證載面積予以認定。 個人合法單元式住宅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面積認定補償面積。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市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選擇最低面積補償的,征收該房屋應當按照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所在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或者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市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15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搬遷費總額不低于1000元。 第十九條 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其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和搬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或者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行安排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14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前款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一條 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商業用房,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生產、辦公、倉儲用房,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14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前款標準,給予一次性三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院墻、大門、構筑物、樹木等附屬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氣、暖氣設施安裝費以及有線電視初裝費、固定電話移機費、有線寬帶遷移機費等補償價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沿街、一層住宅房屋實際用于商業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滿1年,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0%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5%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20%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房屋征收部門應收回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等證照。被征收人騰空并交接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已征收房屋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房屋權屬證書等交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房屋產權注銷。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拒不交回被征收房屋權屬證件的,依法注銷。 第二十七條 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產權關系正在訴訟或仲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 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鎮)、居委會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所在街道(鎮)、居委會通過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通過實地查勘、拍攝照片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濟寧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五章 獎勵與補助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的,給予一定金額的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可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制定。超過簽約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征收個人合法庭院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房地結合政策認定補償面積,認定補償面積小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或認定)的土地使用面積1.2倍的,對認定補償面積不足土地使用面積1.2倍的差額部分給予安置面積獎勵;認定補償面積大于或等于土地使用面積1.2倍的,不再給予安置面積獎勵。 征收個人合法單元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除按照認定補償面積進行產權調換補償外,再給予被征收房屋認定補償面積0.2倍的安置面積獎勵。 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可產權調換面積的,僅對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按比例給予安置面積獎勵。 第三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實際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總建筑面積超出可產權調換面積(認定補償面積與獎勵安置面積之和)10㎡(含10㎡)以內的部分,按照優惠價(市場價格的70%)購買,再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全部條件的,按規定期限和要求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對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在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基礎上再增加30%的事實性營業補助。 符合本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部分條件的,但實際營業一年以上,在該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對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補助600元。 第六章 證件不全房屋的處理 第四十條 市政府成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未登記房屋的調查、認定、處理工作,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出具認定意見,領導小組審議后,形成認定小組意見,并出具書面認定文書,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認定結果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四十一條 (一)只有房權證、無土地使用權證的住宅房屋。 房改房、集資房個人取得全部產權、該房屋為二層(含二層)以下院落式住宅、具備土地分割條件的,經原產權單位認可、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土地使用面積后,按照本意見第十四條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認定補償面積部分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100%的標準給予補償。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由原產權單位調查并出具意見,認定后進行補償。符合房改條件,且原產權單位同意,個人按相關規定補齊全部購房款,取得全部產權后,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100%的標準給予補償。不符合房改條件的,由原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按規定處置。 個人自建房屋由原權屬單位出具土地來源證明,經認定,土地來源合法,四至清楚,符合辦理土地證條件的,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95%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權證的住宅房屋。有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許可證記載的房屋面積為準,按照本意見第十四條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無規劃許可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土地面積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 認定補償面積部分按照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95%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無土地使用權證、無房權證的住宅房屋。由本人、所屬街道、居委會或所屬單位提供土地來源及房屋準建情況證明材料,根據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土地來源合法、個人提供規劃許可證的,以街道(鎮)和居委會核準的土地面積、規劃許可證記載的房屋面積為準,按照本意見第十四條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認定補償面積部分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95%的標準給予補償;土地來源合法、無規劃許可證的,以街道(鎮)和居委會核準的土地面積為準,按土地面積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認定補償面積,認定補償面積部分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85%的標準給予補償。 在單位或社區所屬土地上個人私自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房屋為獨立院落式住宅,且房屋實際所有人長期居住,其家庭成員在城區內又沒有其它住宅房屋,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交房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其現有一層房屋按照證件齊全房屋75%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助,其它房屋按照重置價值給予貨幣補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實際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交房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其房屋按照重置價值給予貨幣補助。 (四)房改房、集資房建成后一直未改變現狀的,有漏登情形的,漏登部分按兩證齊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100%的標準給予認定補償。 (五)房屋現狀面積超出認定補償面積部分,不予補償,個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照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助,不再回遷安置;房屋現狀面積小于認定補償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同類房屋補償價格95%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如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且該建筑物的占有人不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并交房的,由市政府責成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部門職責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意見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6日。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施行前已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