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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中市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巴中市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巴中市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住房建設行為,嚴格保護耕地,維護農戶合法權益,建設美麗鄉村,推動鄉村振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和《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規劃引領、鄉鎮管控。突出規劃先行,科學編制完善村莊規劃,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鄉鎮管控機制,強化日常監管,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農戶主體、量力而行。充分發揮農戶建房的主體作用,既功能齊全又集約美觀,有效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格局和質量。引導農戶樹立健康的住房消費觀,根據實際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改善居住條件。 第六條 因地制宜、保護特色。充分考慮農村自然環境條件和人口流動趨向,杜絕大拆大建,保持巴山民居特色和現代設施要素,促進形式多樣、協調美觀。傳承鄉村傳統文化,保留鄉土氣息,保存鄉村風貌。 第七條 生態宜居、節約用地。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守住鄉村生態底線,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守耕地保護紅線,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水平。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婚姻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需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新建、擴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災害和其他安全因素導致房屋毀壞需重建或需避險搬遷的; (四)因巴山新居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公共事業發展、重大產業布局、重大項目建設導致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五)響應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整體部署、參與土地綜合利用規劃等節約用地指標,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六)外地遷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的; (七)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 (八)因改善住房條件,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 (二)選址有安全隱患的(鄉鎮政府應當依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布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超過法定上限面積標準的; (四)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和已參加過集體建房、增減掛鉤貨幣安置等并簽訂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協議的; (五)在各類項目實施中,通過貨幣補償、易地還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批流程 第十條 申請農村宅基地按以下流程審批。 (一)農戶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戶向村民小組(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由村級組織統一辦理)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請,申請書載明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數和建筑面積、外觀風貌等內容,填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申請戶主信息、家庭成員信息、農房設計圖等。 (二)小組討論。村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材料在本小組公示欄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提交村級組織復核。 (三)村級復核。村級組織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間規劃、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進行審查,審查時限為3個工作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窗口。 (四)部門核實。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窗口接收申請后,迅速核實農戶申請內容是否按程序進行審核公示,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轉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聯審,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聯審意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窗口匯總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建議意見報鄉鎮政府。 (五)鄉鎮批復。鄉鎮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原則上一并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布。從鄉鎮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請到出具審批意見,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備案建檔。鄉鎮政府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報區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第五章 建設規范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集中修建、分散建設等實際需求,科學研判現狀和未來趨勢,因地制宜編制符合川東北民居風貌的農房設計圖集(3人以下2種、3—5人5種、5人以上3種)及施工示意圖,制定《巴中市農村住房建設標準》,供農戶選擇使用(從事養殖的農戶單獨設計)。 第十二條 房屋設計和配套設施符合生產生活需求,體現規范、標準、適用。 第十三條 農村用地建房住宅層數超過3層(含3層)、跨度超過6米、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牽頭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在村級組織負責人中明確1人兼任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行為管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協商處理工作。縣級政府可給予協管員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嚴格落實規劃選址、定點放線、竣工驗收“三到場”,對簽署意見負責。 第十六條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自申請批準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應拆舊的,要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原則上在通過鄉鎮政府驗收后90天內拆除舊房,原有宅基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通過驗收的農戶,在拆除舊房并將原有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后,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建立動態巡查機制,鄉鎮政府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管指導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政府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承攬人為建筑施工企業的,依照建筑業管理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監管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二十條 各區縣政府要將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監管納入重點工作督查考核事項,確保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申請審查、審核批準、執法監督等環節履職到位、管理到位,杜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