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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事宜的函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事宜的函 自然資辦函〔2021〕2154號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重點國有林區內權屬爭議調處有關問題的函》(吉自然資函〔2021〕288號)收悉。經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協商共識,現函復如下: 一、依據《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中央編辦關于修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文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9〕218號)和《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我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除林權合同糾紛及承包經營權糾紛外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爭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辦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可根據當事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涉及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暫由爭議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辦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爭議處理后,涉及原確權登記范圍變更的,處理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請你廳高度重視,及時回應群眾關切,依法做好爭議調處,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9日 來源:自然資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