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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行政應訴工作規則為構建科學高效、職責明確、配合有力的行政應訴工作體制機制,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發《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推動全省行政應訴工作高質量發展。 《規則》共31條,主要包括確定行政應訴承辦單位,明確行政機關在舉證、答辯、參加庭審、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方面的流程和標準,建立對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辦理程序等內容,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行政應訴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據。 《規則》堅持改革導向、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圍繞行政應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立足工作實際,注重建立長效機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應訴工作進行規范和加強: 一是實現行政應訴工作“流程優化”。《規則》從行政機關接收法院訴訟材料開始,對確定應訴承辦單位、舉證答辯、出庭應訴、履行生效裁判等各個環節提出具體操作細則,打造一條責任清、手續簡、效率高的辦案流程。 二是突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形。《規則》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的8種情形,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必須出庭的4種情形進行明確,最大限度實現行政應訴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是強化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功能。《規則》規定,未經復議以各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由實施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應訴責任;經過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單獨作為被告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應訴責任,切實構建起“橫到邊、縱到底”的指導監督體系。 四是提升行政應訴工作規范化建設水平。《規則》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健全保密、培訓、統計分析報告、旁聽庭審、典型案件分析、聯席會議和信息化建設等7項制度,明確行政應訴舉證答辯要點,探索建立類案辦理標準,不斷推動實現行政應訴辦案標準的規范化,促進行政應訴工作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來源:山東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