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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司法廳: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指引

  

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

《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指引》的函

  省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司法局: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理解法律規定提供幫助,山東省司法廳編制了《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

  山東省司法廳

  2021年11月18日

說    明

  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3月1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2017年先后兩次對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正。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為切實做好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貫徹實施,我們參考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有關參與修法人員的著作、答記者問、文稿、報告、授課稿等材料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著作,借鑒廣東省等先進省份做法,結合我省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匯編形成《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指引》,對修訂后的相關重點條款和重要內容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解讀,僅用于幫助行政執法人員學習、理解法律規定。實務操作中如有不同做法,請遵照權威機關解釋執行。

  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

  工   作   指   引

  按照行政處罰法整體框架和修訂要點,本工作指引分為總則篇、行政處罰種類篇、行政處罰主體篇、行政處罰管轄篇、行政處罰適用篇、行政處罰程序篇、行政處罰責任篇以及其它知識篇共八篇43條。

  一、總則篇

  1.修訂行政處罰法的目的和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作為我國第一部單行行政程序法,1996年行政處罰法的頒布施行,對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懲處各類行政違法行為,解決亂處罰問題,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的告知程序,“一事不再罰”原則,罰繳分離制度等,對于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對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解決長期以來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制度,滿足當前行政執法新要求,在總結多年來行政處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處罰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這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率先突破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規范共同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處罰種類篇

  2.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答:與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確認等其他種類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行政處罰具有的懲戒性質,加上其范圍廣、數量大、適用多等特點,使其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聯系更緊密。因此,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此條是處罰法定原則的集中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含義:一是依據法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即只有那些已經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文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二是對象法定。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是主體法定。行政處罰由法定的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與行政機關一樣行使行政處罰法。四是程序法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罰法作為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性法律,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如信息公開、調查取證、處罰事前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法制審核、聽證、辦案期限、送達等,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否則會影響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3.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如何劃分?

  答: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1)法律的設定權限。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0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限。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1條第1款、第3款規定,行政法規的設定權分三個層次:一是尚未制定法律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二是已經有上位法律的情況下,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規定;三是上位法律規定了違法行為,但未作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限。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2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與行政法規類似,也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創設新的行政處罰種類。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規定。三是上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違法行為,但未作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設定權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3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5)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4.行政處罰的定義是什么?

  答: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2條首次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定義,即: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從定義上來看,行政處罰具備五個特性:一是制裁性。這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屬性,體現在“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二是行政性。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三是法定性。即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人作出和執行。四是處分性。即行政處罰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行為導致的財產、人身的變動,區別于行政許可等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對當事人權益的處置是終局性的,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被依法撤銷之前,原則上都需要執行。五是外部性。即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踐中判斷單行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某一行政行為是否是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此定義進行界定。

  5.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法第9條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本次修訂將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由8類擴展到13類,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5類。按照行政法學上的劃分標準,這13類行政處罰種類大致可以歸為名譽罰、財產罰、資格罰、行為罰和人身罰。

  一是名譽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兩種。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告誡,使其認識自己違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種處罰種類。警告是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一般適用于較為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作出。通報批評,同僅限于行政處罰機關和當事人知曉范圍的警告不同,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批評加以譴責和告誡,指出其違法行為,避免其再犯。相對于警告,通報批評的知曉范圍要比警告更廣一些,譴責程度也比警告要重。

  二是財產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形式。罰款,是對當事人的一種經濟性制裁,通過使當事人財產受到損失的方法達到懲戒目的。罰款是最為常用、最普遍的行政處罰種類,存在于大量的行政法律規范中,也是行政執法人員使用數量最多的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當事人因實施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款項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過程中的違禁物品、違法財物和違法工具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

  三是資格罰,包括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等形式。暫扣許可證件,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依法暫時扣留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件,以達到暫時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執業權利的目的。許可證件主要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據《行政許可法》,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活動所頒發的許可證件,包括但不限于許可證、執照。降低資質等級,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所取得的行政許可由較高等級降為較低等級,限制當事人生產經營活動范圍的行政處罰。吊銷許可證件,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取消其持有的行政許可證件,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執業權利的行政處罰。

  四是行為罰,包括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從事新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擴大生產經營活動范圍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在吊銷許可證件、注銷登記、解除協議或者撤銷特許經營權后的一定期限內禁止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依法禁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全部或者部分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責令關閉,是指行政機關依法禁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從事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限制從業,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從事一定職業的行政處罰。

  五是人身罰,主要指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也是相對于財產罰等其他處罰種類,對自然人最為嚴重的行政處罰。因此,我國一直以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的設定和實施主體限制很嚴格,規定只能由法律設定,同時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修訂增加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并非新創設的行政處罰,而是散見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已規定的行政處罰。除上述13類行政處罰種類外,考慮到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允許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實際情況,在權限范圍內增加新的行政處罰種類,作為兜底條款。

  三、行政處罰主體篇

  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兩個重要條件:一是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首先,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才有可能具有行政處罰權。行政管理職能可以分為內部行政管理職能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內部行政管理是指基于隸屬關系對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人員和事務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如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機構、人事機構、事務機構、咨詢機構等履行的職能。外部行政管理是指依據法律的授權代表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懲戒,屬于外部行政行為,因此,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其次,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外部行政機關雖然享有管理社會事務的職權,但并不必然享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權必須經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授予。就某一項具體的行政處罰權而言,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依據,該行政機關才享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二是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包括職能權限和管轄權限。職能權限如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管轄權限如按照第22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第23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第2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可以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第25條第1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7.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什么?

  答: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制度是將一定范圍內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目前,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7個領域已經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關的部門作為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國家授予的領域內有關行政處罰權。隨著實踐的發展,其他領域也可以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地方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更高程度、更大范圍的綜合行政執法制度。

  8.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被授權組織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由于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因此,被授權組織只能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明確授權其實施的某種特定的行政處罰。二是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只能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處罰,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否則就是越權實施行政處罰。

  9.委托處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1)有委托依據。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處罰權不能委托。

  (2)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二是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是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3)需要依法辦理委托手續。一是書面委托。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二是向社會公布。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均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4)委托不轉移法律責任。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管轄篇

  10.鄉鎮街道是否具備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

  答:原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新處罰法也延續了管轄的一般原則。長期以來,除了少數行政法規賦予鄉鎮街道個別行政處罰權外,鄉鎮街道基本不行使行政處罰。為了解決基層管理中“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突出問題,新行政處罰法第24條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向鄉鎮、街道下放行政處罰權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鄉鎮街道不能直接依據新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新行政處罰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決定將有關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二是采取靈活、開放的授權模式。省、自治區、直轄市既可以是省級政府,也可以是省級人大。“決定”方式既可以是省政府規章、決定、規范性文件,也可以是省級地方性法規、人大決定。“交由”既可以是授權,也可以是委托。三是對放權作出必要限制。將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鄉鎮街道能夠有效承接。四是為了保障“放得下、接得住”,對鄉鎮街道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了明確要求。鄉鎮街道要加強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能一放了之,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

  11.行政處罰管轄爭議發生后如何處理?

  答:《行政處罰法》第25條第2款對管轄爭議處理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行政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先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二是行政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指共同上級中的第一級,比如縣級政府部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爭議,縣級人民政府即為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設區的市領域內不同縣級政府部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爭議,設區的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主管部門是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五、行政處罰適用篇

  12.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新行政處罰法加大了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要求:

  一是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法律、行政法規等明確移送具體期限的,必須符合具體期限要求。

  二是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是指實施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機關。

  三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協調配合是相互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要做好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司法機關也要做好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協調配合。

  四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13.如何理解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的關系?

  答:《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所謂實施行政處罰時包括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決定等全過程。考慮到實踐中,有的違法行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違法行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1款特別強調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可以采用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方式。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具有懲戒性,不屬于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的行政行為應當獨立作出。

  14.新行政處罰法對沒收違法所得作了哪些新規定?

  答:原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處罰種類,對于相關的處罰由單行法規定。在單行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無法沒收違法所得,導致某些領域中違法成本低、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新處罰法對沒收違法所得制度進行了完善,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對沒收違法所得作了普遍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依照新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2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這一方面符合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而獲益的基本法理,另一方面也回應了執法實踐需求。

  二是明確了違法所得的計算標準。新行政處罰法明確了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包含了成本。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如沒收業務收入、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等。違法所得僅指因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僅指金錢不包括具體的有形物。另外,在具體計算違法所得時,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但尚未實際收到的款項,原則上也應計入違法所得。

  三是依法退賠。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明確在當事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責任優先于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新行政處罰法明確依法退賠部分不予沒收,在沒收違法所得環節先行退賠,遵循了民事責任優先于行政責任的原則,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對于法律關系復雜、經行政機關調查后難以確定的民事賠償事項,該民事賠償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為此,新行政處罰法第74條第3款專門規定了國庫退庫制度:“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四是違法與所得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表明所得款項來自違法行為,因此違法行為與所取得的款項之間具有直接的、客觀的、常識認可的因果關系。

  15.“一事不再罰”和罰款就高規則如何理解和適用?

  答:新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和罰款就高規則,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按照本條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是違反一個法律規范、還是違反數個法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如果應受的行政處罰種類是罰款,則只能罰款一次,但可以給予兩次以上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比如一個處罰是罰款,另一個處罰是其他種類處罰,如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等。

  在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基礎上,明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表明“就高”不是以行政執法中具體處以的罰款數額為標準,而是以法律規范中罰款數額規定為標準:對于固定數額的罰款,直接適用罰款數額高的規定給予罰款;對于有幅度的罰款,“就高”先比較罰款上限,適用罰款上限高的規定;沒有罰款上限或者罰款上限一致的,適用罰款下限高的規定;對于從形式上難以比較高低的,如一部法律規定罰款以違法所得為計算標準,另一部法律規定罰款以合同標的額為計算標準,則需要根據案情等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

  16.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答: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對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和要求進行了補充完善,是基于監管目的而對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調整,是合理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綜合體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輕微不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需要滿足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危害后果三個條件。實踐操作中需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考慮相對人的過錯程度、違法的情節等判斷是否構成違法行為輕微。二是首違不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需要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三個條件。且此種情形屬于可罰可不罰,是否不予處罰,需要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裁量權,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危害后果是否輕微等來確定。對于如何構成初次違法的理解,新處罰法沒有時限要求,可以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實際確定。三是無過錯不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觀歸責原則,但未明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人應當存在主觀上的故意的一般要求,也未明確行政機關作為制裁機關的證明責任,而是明確由行為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四是其他情形。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同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17.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答: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在幾種所允許的處罰種類的幅度內選擇較輕的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幅度內選擇較低的方式或數額進行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選擇比法定處罰種類更輕的處罰,以及在法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減輕處罰突破了有關處罰的法定種類和幅度,執法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具體案情慎重作出。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在列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時,將“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修改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明確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直接適用本條規定,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是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本次修訂增加了“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和“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兩種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31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5條第2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當事人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依法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8.如何把握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答: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分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兩年的追責期限。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法行為,在滿兩年后,無論何時發現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二是五年的追責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即這類違法行為發生后的五年內,未被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發現,在滿五年后,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三是例外規定。在行政處罰追責時效問題上,一般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但行政處罰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四是期限的計算方式。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即違法行為完成之日或者停止之日。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19.如何把握“從舊兼從輕”原則?

  答:新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主要是基于近年來我國法律法規修改比較頻繁,管理對象、管理行為、違法行為的設定、社會危害性的考量等都在變化。規定從舊兼從輕的適用規則,即原則上適用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時,適用新法,體現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20.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制度有哪些新變化?

  答:原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新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這里有了更全面、更準確的標準,即在三種情況下,行政處罰無效:一是行政處罰沒有依據的。沒有依據,應當是指沒有法律規范依據,即該行為并不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二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無處罰資格,沒有行政處罰權。三是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即并不是所有違反程序行為都無效,必須是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影響實體決定內容的程序違法,才構成無效。比如未履行聽證、回避、送達等關鍵程序。

  六、行政處罰程序篇

  21.什么是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答: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2017年1月19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在32個地方和部門開展試點。2018年12月5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此次修法,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

  22.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在行政處罰事前、事中、事后階段,按照“誰處罰誰公示”原則,及時、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示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確保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主要包括:一是及時主動公開職責權限、實施程序、救濟渠道、執法人員等信息;二是執法人員在調查、詢問、現場檢查、勘驗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四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五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六是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3日內撤回相關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七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2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如何把握?

  答:行政處罰法第58條規定了此項制度,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法制審核的時間界點。法制審核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禁止事后補辦。二是法制審核的責任主體。《行政處罰法》第58條第1款明確,法制審核的主體是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這里的“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是指2017年修正后的行政處罰法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行政機關中第一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經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可繼續從事法制審核工作。三是法制審核的適用情形。《行政處罰法》第58條第1款規定了幾類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四是法制審核的具體內容。法制審核主要審核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24.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法第47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需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規范文字記錄。行政執法文書作為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是用以證明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基礎支撐,執法過程中制作的證據,如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必須做到文字記錄規范,并根據執法行為的種類、性質、流程等規范執法文書的制作,是正確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礎。二是注重音像記錄。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重要形式,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法律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具有重要意義。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25.如何把握非現場行政處罰程序?

  答:行政處罰法第41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要重點理解以下五個要求:

  一是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盡管不影響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電子證據,但不能實施非現場執法程序。

  二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

  三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避免出現同一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大量、重復的行政違法行為。

  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五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防止出現因告知不及時、不順暢導致同一當事人被同一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多次記錄行政違法行為。既要及時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26.如何把握對執法人員的新要求?

  答: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執法人員的執法作出了嚴格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為重要的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重點把握四個方面:一是兩人執法。本次修法,將原來規定于“一般程序”一節的“兩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中,并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只要法律沒有例外規定,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都需要兩人執法。二是亮證執法。第5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第55條普通程序中,要求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第七十六條法律責任里規定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而上崗執法的,行政處罰機關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文明執法。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四是回避。原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關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新行政處罰法在一般規定中細化了回避情形,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明確對回避申請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27.如何理解應急處罰規定中的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其中包括: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發生突發事件時的緊急性、即時性是與平時狀態不同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久拖不決或者處罰程度較輕,可能起不到應有的震懾、懲治效果,不利于突發事件處置。行政機關為了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第49條特別規定,依法快速、從重處罰。該規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即“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必須依法。只有在國家有關規定中有明確依據的,才能實施快速、從重處罰的程序。二是快速處罰。快速處罰并不意味著“簡化程序”,該遵循的基本順序、步驟以及時限必須遵守。“快速”的前提需要“依法”,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縮短立案、調查取證、內部審批等流程的時間,一些程序可同時進行,在較短時間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是從重處罰。即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幅度。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生的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后果大,從重處罰有利于在特殊時期更好地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起到穩定社會秩序、妥善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

  28.如何把握行政處罰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答:行政處罰法第46條對證據的種類給予明確,這是修訂后新增的內容,共8大類證據。

  一是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違法行為相關事實的證據。書證以書面形式所記載或者表達的、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公文、私人書信、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等。

  二是物證。是指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三是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視聽資料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和直觀性,包括圖片、幻燈片等無聲視覺資料,唱片、錄音帶等錄音資料,電影片、聲像光盤等影音資料。

  四是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聊記錄、微博、微信、短信、電子簽名等存儲在服務器或者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五是證人證言。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涉及違法行為的情況向行政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口頭陳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筆錄;書面陳述的,證人應當簽名并注明日期。證人證言屬于直接言詞證據,在行政執法證據中占據較高的地位和數量,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六是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行政機關陳述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和理由所形成的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方式。

  七是鑒定意見。是指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運用專業知識和科學技術,對行政處罰實施中涉及的專門性的事實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出具技術性結論的意見。

  八是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并用文字記載或者拍照、繪圖等方式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的作用在于保全固定證據,為發現線索、判明情況提供依據,為鑒定提供材料。

  現場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當場制作的有關違法行為事實或者當場處罰情況的記錄。現場筆錄是執法人員對正在發生或者剛剛發生的現場情況制作的筆錄,其作用在于避免證據消失、變化或者事后取證困難。

  29.如何把握簡易程序?

  答: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通報批評不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0.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案件90日的辦理時限?

  答:本次修訂增加了辦案時限,行政處罰法第6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增加本條主要是為了防止久拖不決,使經濟社會秩序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鑒定,或者委托有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時間的中止、中斷、終止、延期等,需要通過配套立法予以解決。

  31.電子送達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新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解決行政處罰文書送達難問題,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32.如何理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程序?

  答: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同時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重點把握三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有告知義務。一是告知是一項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對行政機關而言,是一項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對當事人而言,是對其知情權的保護。二是告知程序是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處罰應當平等和公正地適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必須獲悉對他的處罰的內容和性質;當事人有陳述案情的機會;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必須公正。

  第二,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是簡易程序,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62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告訴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具體數額或數量,具體的違法事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二是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是當事人行使相應權利的前提。

  33.新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新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作了補充完善,來提高聽證程序的運用比重。

  第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原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新行政處罰法擴大了聽證范圍,明確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九類行政處罰。

  第二,完善了聽證程序。一是適當延長要求聽證的期限。新行政處罰法將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期限從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三日延長至五日。二是增加了當事人的義務。明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同時明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三,強化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原行政處罰法并未明確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這也是當事人申請聽證不積極的重要原因。為進一步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率,新行政處罰法第65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使聽證筆錄具有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或者主要根據的法律效力。

  34.行政處罰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答:根據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主要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情權、確認權、陳述申辯權、申請回避權、要求聽證權以及行政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利。

  一是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獲悉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采信、依據選擇、裁量理由等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當事人參與行政執法過程,及時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的基礎。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所有行政處罰程序中依法公示的內容,都屬于當事人知情的范圍。

  二是確認權。確認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作或送達的法律文書、票據等進行確認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以及“執法人員在調查、詢問、檢查、現場勘驗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這些都是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確認。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要經當事人簽字確認;記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對執法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處罰告知書、證據保存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經當事人確認后簽收。簡易程序中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三是陳述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7條和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權就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4條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即可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是申請回避權。行政處罰法第43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五是要求聽證權。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擴充了聽證的范圍、完善了聽證的程序。要求聽證權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

  六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也是當事人最重要的法定救濟途徑。對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程序要求,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均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七是獲得賠償權。根據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5.沒收的非法財物如何處理?

  答: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的一種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收的非法財物主要包括:不屬于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的財物;財物雖系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例如用作賭資的金錢等;違禁品,即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生產加工、保管、運輸、銷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場所禁止攜帶的物品,如危險品、淫穢書刊、毒品等。

  2020年12月,財政部制定了《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對罰沒財物處置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辦法規定,罰沒財物的處置主要包括幾種方式:銷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捐贈。

  36.如何把握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答:行政處罰法第75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案卷質量情況等。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有利于從制度上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七、行政處罰責任篇

  37.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行政處罰涉及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這些權利都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沒有法定依據,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剝奪。行政處罰法第76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執行。

  38.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76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不僅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進行,還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不僅要符合實體法,還要符合程序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第76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0.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行政處罰法第20條對行政機關委托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作出了規定,明確行政處罰委托應從嚴把握,防止濫處罰,明確委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自行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委托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等,都屬于違反行政處罰法第20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行為,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其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執法證件是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根據行政處罰法第76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其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2.行政機關有該立案不立案、該制止違法行為不制止、該處罰不處罰、該移送不移送等情形,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行政處罰領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包括該立案不立案、該制止違法行為未制止、該給予行政處罰未給予、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給予了較輕的行政處罰、該移送司法機關不移送等情形。針對實踐中行政機關的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第76條、第82條、第83條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處分、刑事責任。

  八、其他知識篇

  43.如何理解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

  答: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期限的計算: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限內,從次日起算;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期;期限不包括在途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以郵戳為準。

     來源:行政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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