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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 重慶房屋征收和補償將有新變化11月25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54條,對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評估機構選定、補償方案確定等內容作出規定。 房屋征收和補償有哪些新變化?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此進行了解讀。 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條例》明確了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停產停業等損失的補償。 同時,規定依法減免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稅費以及首次物業維修資金;規范了公房承租人的相關權益保障;規定對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和設施設備搬遷給予補償,并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補償標準;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入學等公共服務保障工作。 《條例》還細化了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序,比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方式確定。 《條例》明確了評估價值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要求。 禁止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為了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條例》圍繞舊城區改建征收工作設置了“雙征求意見”程序規定:一是舊城區改建征收程序啟動,必須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二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戶數應當達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否則征收程序終止。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進一步細化了征收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和公開征求意見的程序規定;增加了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法定途徑;對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及補償決定的特別程序進行了細化,強化了規則意識,倡導了契約精神。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征收人超過搬遷期限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書面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