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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施行最新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 有效期5年!附解讀廈門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 附上官方解讀: 《關于調整我市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的通知》(廈資源規劃規〔2021〕8號,以下簡稱《調整重置價格的通知》)于2021年11月22日印發,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現對本通知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0月12日,廈門市政府出臺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意見的通知》(廈府〔2016〕310號)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到期。為保證征收補償政策的延續性,確保各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市資源規劃局根據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公布的年度造價指標實施動態調整,研究起草了《調整重置價格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為更好地適應我市當前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制定本通知。 三、工作進展 市資源規劃局根據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公布的年度造價指標實施動態調整,研究起草了《關于調整我市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并在征求廈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及社會公眾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印發。 四、范圍期限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我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 (二)適用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鑒于《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意見的通知》(廈府[2016]310 號)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到期,目前處于失效狀態,同時考慮到《調整重置價格的通知》調整后的價格高于廈府[2016]310號文件的標準,切實提高了行政相對人權益,可不受溯及力的限制。為做好相應政策銜接,《調整重置價格的通知》明確自2021年11 月12日起施行,即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6年11月11日止。 五、主要內容 (一)根據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提供2020年度各類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綜合指標確定廈門市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 因征收工作以老舊項目為主,房屋層數普遍較低,以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提供2020年度各類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綜合指標為基礎,選取多層(7層以下含7層)的建安造價為基數確定為島外四區(集美、海滄、同安、翔安)普通住宅的重置價格,并且為方便后期征收工作中費用的計算,采取四舍五入將重置價格確定為整數,島內(思明、湖里)在島外的基礎上增加20元。如普通住宅磚混建安造價為1227元四舍五入為1230元,普通住宅框架建安造價為1389元四舍五入為1390元。 (二)確定普通住宅中磚木、石木、磚石土木、土木的重置價格 2020年度各類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綜合指標未包含磚木、石木、磚石土木、土木的價格,但因征收工作包含大量老舊項目,所以依舊保留磚木、石木、磚石土木、土木。根據普通住宅的增長幅度,并將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確定為島外的重置價格,島內在島外的基礎上增加20元。普通住宅框架增長:320/1070≈29.91%,普通住宅磚混增長:300/930≈32.26% ;故取30%作為磚木、石木、磚石土木、土木未確定價格的增長幅度(即在2016年重置價格基礎上乘以1.3)。 普通住宅磚木 800*1.3=1040元 普通住宅石木 760*1.3=988≈990元 普通住宅磚石土木 660*1.3=858≈860元 普通住宅土木 610*1.3=793≈790元 (三)確定店面重置價格 2020年度各類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綜合指標未包含店面的價格,而在征收工作當中店面一般作為商用樓等建筑的一層一同征收,所以結合實際將店面參照廈府〔2016〕310號文,與綜合樓、辦公樓統一重置價格。選取綜合樓多層(7層以下含7層)的建安造價為基數確定為重置價格。 (四)確定廠房重置價格 2020年度各類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綜合指標包含有廠房的建安價格,但因考慮到征收工作中廠房多為老舊項目以磚混框架為主,且層數基本為單層,所以選取廠房單層的建安造價為基數確定為重置價格。 六、注意事項 本通知施行前已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預)通告或土地征收啟動(預)公告且已實施土地房屋征收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聯系人:梁韻純 聯系電話:2855329 征收補償決定操作規定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征收補償決定操作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廈門市征收補償決定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11月19日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發 廈門市征收補償決定操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相關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廈府辦規〔2021〕2號)《廈門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廈府辦規〔2021〕1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未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職責。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體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安置人口。 第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被征收人進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談,被征收人拒絕商談或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完成當次征收商談。 第四條 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需載明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事實與理由、擬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 (二)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提供房源清單(坐落、面積和戶型);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提供房源面積、戶型和臨時安置費發放的說明;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提交土地、房屋勘測材料、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據保全文書; (四)商談記錄及商談通知。商談記錄,若被征收人拒絕簽名的,由2名以上(含2名)見證人簽名;若被征收人拒絕商談或經通知未到場的,應提交商談通知書及送達材料; (五)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權屬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賃材料、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產權房屋予以補償的材料、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及送達材料; 征收集體土地,需提交被征收土地權屬材料,或被征收房屋權屬材料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產權房屋予以補償的材料、應安置人口認定材料; (六)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收到申請材料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收到補正材料且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條 受理申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書副本、陳述申辯通知書送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通知書之日起7 日內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的,不影響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對評估結果的復核、鑒定及送達等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二)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三)具體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情況、搬遷費用及期限、補助及獎勵、臨時安置費、過渡方式及期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征收集體土地,還應包含應安置人口的補償安置情況; (四)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五)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條 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被征收人,送達工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自送達被征收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確定的各項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征收集體土地,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預)通告或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的項目,但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