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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1〕66號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已經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經部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3日 附件: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 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自然資源部(以下簡稱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結合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以及經部委托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司局和單位)辦理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派出機構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和單位以部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處理政府信息公開重大問題。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公開辦,設在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一)組織制定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二)組織編制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三)督促檢查各司局和單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以及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組織協調指導各司局和單位依法辦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五)會同部保密辦組織協調各司局和單位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六)與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調、會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七)與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辦公廳政務公開處為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部公開辦日常具體工作。 第五條 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獲取、誰公開,誰主辦、誰負責”原則,各司局和單位為部政府信息公開主辦單位,負責公開本司局和單位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并對其具體行政行為負責。各司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司局和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各司局和單位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各司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各司局和單位擬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單位或其他機關的,應當進行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政府信息公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和行業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關司局和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主辦單位 第八條 部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部公開辦組織編制、公布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根據《條例》規定和部職能,以下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自然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三)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部組織編制的其他規劃;(四)有關自然資源統計信息;(五)部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六)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七)部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信息;(八)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及其依據、標準;(九)部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十)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應急預案以及其他與自然資源管理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報預警信息等;(十一)部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十二)《自然資源部政務公開基本目錄》確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不予公開政府信息范圍:(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三)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和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主辦單位:(一)屬于部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具體制作或獲取該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單位主辦;制作或獲取政府信息涉及多個司局和單位的,由牽頭司局和單位主辦。(二)不屬于部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但屬于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能范圍的,按照監管職責確定主辦單位(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涉及多個司局和單位、難以確定主辦單位的,由部公開辦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屬于我部職責范圍,或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由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按照“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查,一事一審”原則,在公開政府信息前,由主辦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主辦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部公開辦、部保密辦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各司局和單位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納入主動公開范圍。申請人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建議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的,主辦單位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部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部門戶網站及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及中央和部屬媒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予以公開。部門戶網站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臺,可根據需要同時采用多種途徑予以公開。基礎地理信息、自然資源領域可進行空間可視化表達的專題地理信息通過國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開。部規章、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將正式印發件提供國務院公報。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信息標注具體時間的,以該時間為信息形成時間;政府信息未標注具體時間的,以審定時間為信息形成時間。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及公開方式由制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司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確定:(一)公文類政府信息,主辦單位在起草文件時須標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確定為主動公開的,由主辦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公開。聯合發文,由主辦單位與聯合發文單位共同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方式。(二)公文以外的其他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辦單位確定可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負責人審定后予以公開;主辦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提請部公開辦組織研究確定是否予以公開,必要時報請部領導審定。在部門戶網站發布政府信息按照部門戶網站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部門戶網站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十八條 部政務大廳配備政府信息查閱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我部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由部政務大廳統一接收,有關司局和單位辦理答復并提供相關政府信息。(一)部政務大廳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形式審查、轉辦分送,告知書等相關文書的印發,申請材料、告知書等相關文書、憑證保存歸檔,對年度依申請公開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二)主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事項、擬定告知書等相關文書,提供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部政務大廳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對《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要素進行審查: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描述;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形式要求。申請人當面提出申請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經申請人口頭提出,部政務大廳代為填寫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部政務大廳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素齊全的,部政務大廳予以登記,通過OA系統發送“辦理單”,轉有關司局和單位辦理答復。部政務大廳難以確定主辦單位的,報部公開辦確定主辦單位。因申請內容不明確不能確定主辦單位的,由部公開辦作出補正通知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二)部依申請公開實行一次性補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素不全的,部政務大廳同時通過OA系統向部公開辦或者主辦單位就是否需要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描述進行補正征求意見,部公開辦或者主辦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補正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不需要補正。部政務大廳根據反饋意見起草補正通知書,經部公開辦審核同意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過于繁雜并且涉及多個主辦單位,經部公開辦審核確有必要的,由部政務大廳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起草補正通知書,經部公開辦審核同意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 第二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素齊全,主辦單位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自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補正通知書,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并對申請人給予指導和釋明,告知申請人15個工作日補正期限。補正通知書通過OA系統發送部政務大廳,由部政務大廳印制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答復期限自部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可以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仍不明確的,可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因申請內容不明確,本機關無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個事項,但內容清楚的,可以不作“一事一申請”補正,由部政務大廳拆分有關司局和單位分別辦理答復。各答復要說明所針對的申請事項;(二)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時提出多份申請的,可以合并答復;(三)對于多個申請人同時就同一事項分別提出申請的,可以合并答復,并將告知書等相關文書分別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部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部政務大廳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部政務大廳與申請人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四)部政務大廳之外的其他司局和單位收到向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將申請及信封原件完整轉交部政務大廳。部政務大廳收到轉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與申請人確認轉交時間,啟動政府信息公開處理程序,起算處理期限。 第二十五條 主辦單位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要求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主辦單位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主辦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公開。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予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我部牽頭與其他單位共同制作,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征求其他單位的意見,要求被征求意見單位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七條 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并做好記錄;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部政務大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審查要素齊全的,1個工作日內轉有關司局和單位辦理。主辦單位依據《條例》規定擬定告知書等相關文書,由本單位負責人審簽,在“辦理單”要求時限前,將政府信息公開文書稿及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提交部政務大廳。部政務大廳發現政府信息公開文書稿存在明顯問題,可以說明原因并退回主辦單位修改。部政務大廳根據主辦單位提供的文書稿印制政府信息公開文書、加蓋“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在法定答復期限前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請人。司局和單位認為轉辦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應由本司局和單位主辦的,應在收到轉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內,向部公開辦說明理由并提出應主辦的司局和單位,經部公開辦同意后,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退回部政務大廳。部政務大廳按照部公開辦的意見重新轉辦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辦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不予提供,告知獲取的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查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部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八)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對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其他訴求的,按以下方式處理:(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是現成信息,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加工、分析(作區分處理除外)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也可以視具體情況便民提供;(二)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咨詢問題、核實情況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進行補正。能答復的,可以直接答復;(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三十一條 各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應當統一格式、統一標題、統一依序編發文號、統一加蓋“自然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告知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內容、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第三十二條 主辦單位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文檔等,不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蓋騎縫章”“每頁加蓋印章”等形式),當面提供、郵政寄送或電子發送給申請人。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由主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借閱手續,在部政務大廳進行查閱。主辦單位會同部保密辦對查閱內容進行審查。主辦單位對申請人查閱材料進行全程監督并提供服務,如申請人需對查閱材料進行復制、摘錄、拍照,應執行國家和部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部政務大廳審核、登記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主辦單位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經部公開辦同意,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經部公開辦同意,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的,轉有關司局和單位辦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我部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我部更正的,由負責提供該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單位進行審核。經審核屬實,我部有權更正的,由負責提供該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單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我部職能范圍的,由負責提供該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單位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更正申請。法律法規對申請更正政府信息另有規定的,由提供該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單位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部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標準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條 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七條 部公開辦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 部公開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制定內容和格式規范,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并在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各司局和單位按要求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材料。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部政府信息公開主辦單位負責相關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應訴事宜。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部公開辦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部公開辦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2日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來源:自然資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