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1日起,公告送達期限由六十日變為三十日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于2022年1月1日實施。其中包括對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二條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的規定進行了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所以,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修改直接影響到了行政處罰文書送達的規定。 結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修訂后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來看,對市場監管部門來講,變化不大。可以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微信、QQ等方式送達包括決定書在內的文書和“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的規定也與現行處罰程序規定完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電子送達執法文書的,如果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應當提供。 變化主要體現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該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將公告送達經過期限由六十日縮短為三十日。考慮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關于六十日的規定,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三十日的規定執行。 來源:市場處罰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