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司法廳關于加強鄉鎮和街道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北省司法廳關于加強鄉鎮和街道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11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區黨群工作部,省有關部門: 為深化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加強鄉鎮和街道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辦〔2020〕24號)、《河北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對鄉鎮和街道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建立權責清晰、信息共享、運行通暢、高效便捷的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提高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水平,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移送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于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或者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 2.移送程序。對于應當移送的案件,移送方應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辦理移送手續。移送案件時,移送方應當提交行政案件移送書、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單、有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對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列出清單;對依法先行處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應當將留取的證據和先行處置所得款項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關材料后,應當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 3.異議處理。受移送方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與移送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案件辦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確案件由其管轄后,應當及時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移送方所取得的證據,經受移送方審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受移送方在查處移送案件過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應當予以協助。 (二)建立相互告知制度。 1.建立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告知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執法檢查、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查處。 2.建立案件線索告知制度。對下放行政處罰權涉及的相關領域,辦理投訴舉報實行首辦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管理行為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進行登記,將違法線索移送函及其他有關材料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并告知投訴舉報人移送情況。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應當告知移交違法線索的機關,并由有權處理的機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舉報人,但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三)建立聯合執法制度。 1.建立聯合執法協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商機制,研究解決需要協作配合的相關事項,協商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協商解決監管中相關管理和法律適用問題,協調推進重大聯合執法工作等。 2.健全聯合執法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行政執法活動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職責銜接,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對象實施的不同行政檢查但可以同時一次性開展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制定聯合執法方案,按有關規定開展聯合執法,必要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執法方案應當明確聯合執法的內容、時間、參與機關、職責分工等事項。 3.依法做出行政執法決定。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對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分別管轄的,應當分別立案,依法履行各自執法程序,分別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建立執法協助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單獨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通過自行調查不能取得所需資料,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難以自行收集,認定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提供鑒定、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持,或者有需要請求行政執法協助其他情形的,可以書面請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不得推諉、刁難。協助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禁止,或者協助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助請求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溝通行政執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2.明確信息共享內容。信息共享內容包括:涉及下放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及與下放事項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的與下放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行政決定及其他有關監督管理信息;與下放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有關的執法檢查情況;作出的與縣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按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需要反饋的;與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統計分析數據(包括因行業管理、統計分析、檔案管理、上級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數據資料);涉及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基準及各類行政執法工作流程;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類動態信息;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與處理情況;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執法信息。依據保密等法律、法規不能提供給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信息,不屬于信息共享的內容。 3.創新信息共享方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相互通報信息共享情況,及時相互抄送相關信息。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數字化建設,充分依托鄉鎮和街道一體化綜合監管執法指揮和信息化網絡平臺,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推動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六)加強業務指導工作。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印發指導性文件、組織研討交流、通報典型經驗做法、聯合開展執法演練、組織業務知識培訓等方式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聘請第三方協助開展業務指導工作。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重要意義,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省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各地開展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指導本系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 (二)強化責任落實。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完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機制責任,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具體舉措,形成長效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推動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量發展。各地應當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的具體制度。 (三)強化監督考核。 市、縣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充分發揮考核的“指揮棒”作用,將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推進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和協調協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河北省司法廳 202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