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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規〔2021〕11 號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 17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海口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海府規〔2020〕10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交易以出租、轉包、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統一在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經營權。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包括: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 (二)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三)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第二章 交易原則與方式 第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和平等協商原則; (二)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三)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四)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 (七)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六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采取互換、轉讓、出租、轉包、入股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通過本辦法第六條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后再流轉的,應征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八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出方,可以委托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機構流轉其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委托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機構應與流出方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權屬明晰,權證齊全有效; (二)具有流轉交易土地經營權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四)土地流轉用途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規定;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轉交易: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不利于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生態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原流轉交易合同約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第十一條 流出方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轉信息發布申請書; (二)流出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流出方主體資格證明; (四)土地經營權證、第二輪承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復印件;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流轉交易的,需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土地流轉的書面證明; (六)需要評估的必須提供評估報告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權行使優先權的,應當向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交證明材料,依照本辦法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流出方與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簽署《委托交易協議書》后,由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流轉申請進行登記、審查。 第十四條 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據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招標公告信息,在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平臺或者當地有影響力的報刊上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 10 個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內,未經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同意,流出方不得撤回交易。同一交易品種再次流轉交易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出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流轉標的的基本情況(區位、面積、農戶數量、產業布局規劃、交通狀況、基礎設施、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指導價格等); (二)流轉標的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三)流轉標的資產評估及核準、備案情況; (四)流入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告期間,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詢洽談。 第十七條 凡對流轉項目有意向流入者,應在公告期間按規定向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流入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三)同意受讓的內部決議書;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公告期滿,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流入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對意向流入方進行資格審查。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公開協商的方式;如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流入方,應采取競價、拍賣或招標等方式確定流入方。 第十九條 確定流入方后,交易雙方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流轉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流轉標的; (二)交易雙方的姓名(名稱)、住所; (三)流轉標的權屬性質及內容; (四)流轉標的現狀(土地名稱、坐落、四至范圍、面積、質量等級); (五)流轉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經營方向、用途及相關責任;(八)交易雙方權利和義務; (九)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簽約日期; (十一)交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流出方、流入方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 流出方、流入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核定。流出方、流入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的,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進行審核。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應憑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等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變更手續。 第四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經營權的流轉交易價格,以當地區域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指數為依據;流轉價格低于區域土地流轉價格指數的,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同意。 第二十四條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或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后中止交易: (一)交易項目權屬不清晰或者權屬有糾紛; (二)交易項目登記信息不真實有效; (三)交易項目登記材料不齊全、無效或者流程不規范; (四)交易項目發生重大變更;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當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市或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時恢復交易。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或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后終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 (二)交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以書面形式提出正當終止理由并舉證,經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 (三)違反規劃或者環保要求;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上述行為造成交易無效或應予撤銷的,依法申請宣告無效或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有損于流出方、流入方進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對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流轉活動進行監管,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流轉雙方因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