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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一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典型案例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工作高度重視,對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作出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一項重要制度予以規定,旨在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大力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省法院發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典型案例,旨在發揮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帶頭遵守法律的引領作用,帶動全社會遵法、學法、守法、用法,推動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 01鄧州市某食品廠訴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補償案 基本案情 鄧州市人民政府因規劃調整建設文新街,需占用鄧州市某食品廠商住用地5.24畝,鄧州市某食品廠所建綜合樓被迫停建。后鄧州市某食品廠以鄧州市人民政府不作為、不及時征收補償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鄧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 出庭應訴情況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前與鄧州市某食品廠、鄧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溝通,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提前與南陽市委黨校聯絡對接,做好各項開庭準備工作,案件最終在中共南陽市委黨校學術報告廳公開審理。鄧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市政府黨組成員張偉出庭應訴。經過審理,南陽中院當庭判決責令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補償職責。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尊重法律,服從法院判決。200余名機關干部旁聽了該案的庭審。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開。社會公眾可以參與監督、共同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切實發揮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各項功能。庭審是最好的法治公開課,南陽中院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與“巡回審判進機關”相結合,在中共南陽市委黨校公開審理此案,在黨校學習的縣(市、縣)局長進修班、市直科長培訓班200余名學員現場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后,審判長還向旁聽的機關干部介紹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主要功能以及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積極意義和相關要求。庭審活動體現了當地黨委政府對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的高度重視,是行政機關法治意識不斷提增的具體體現,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02喬某某訴偃師市槐新街道辦事處、偃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偃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偃師市林業局、偃師市消防救援大隊責令限期拆除案 基本案情 喬某某的養殖場位于偃師市北環路北側新新社區。2021年1月6日,偃師市槐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槐新街道辦)、偃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偃師自規局)、偃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偃師住建局)、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偃師市場監管局)、偃師市林業局、偃師市消防救援大隊(以下簡稱偃師消防大隊)聯合作出《關于開展北環路北側(新新社區)違建整治行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北環路北側新新社區范圍內,違法建設責任人應自行拆除在該范圍內的未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消防等部門批準而違規建設的建筑物,否則將組織強制拆除,自2021年1月16日起對上述違法違規建筑不予供水供電。喬某某的養殖場被列入拆除范圍,其所在社區和街道各一名工作人員負責養殖場拆除工作。喬某某不服《通告》,提起行政訴訟。 出庭應訴情況 征地拆遷、違法建筑拆除是矛盾較為集中的行政管理領域,《通告》行為的準確定性對于行政機關后續執法具有指導意義。接到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應訴通知后,六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共同出庭應訴,且庭審通過網絡進行了直播。槐新街道辦副書記、偃師自規局副局長、偃師住建局副局長、偃師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偃師市林業局副局長、偃師消防大隊黨委成員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庭審,另有工作人員代表到庭旁聽。出庭應訴負責人認真傾聽行政相對人及其代理人的請求和理由,全程深入參與庭審,并積極配合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溝通,努力從根本上化解行政爭議。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本案中,共同被告均委派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法律爭議的高度重視和對行政相對人的充分尊重,且出庭應訴負責人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切實發揮作用,有助于增進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交流和問題的徹底解決,有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對人民政府的信賴。 03新密市某養雞專業合作社訴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新密市某養雞專業合作社的廠房被強制拆除后未獲得賠償,其向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提出賠償申請。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未予答復,新密市某養雞專業合作社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賠償其各類損失共計1772344元。 出庭應訴情況 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主動出庭應訴,庭后積極向上級匯報,耐心與當事人協商具體數額,最終達成了雙方滿意的賠償協議,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行政爭議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主動出庭應訴,直面雙方爭議焦點,不回避矛盾問題,庭內耐心與當事人溝通交流,庭外認真履職,對本機關解決不了的問題積極尋求上級機關支持幫助,搭建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堅固橋梁,夯實了化解矛盾的基礎,對基層化解疑難復雜行政爭議具有借鑒意義。 04趙某某訴博愛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博愛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博公交決字〔2020〕第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查明:趙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時40分,在省道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關規定,給予趙某某罰款155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趙某某,但未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趙某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博愛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博愛縣公安局撤銷博愛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被訴處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趙某某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復議機關改撤銷重做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出庭應訴情況 博愛縣公安局負責人積極應訴,出庭又出聲,在庭審中真誠表示: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普遍對交警執法工作提出更高、更嚴要求,公安機關深感任重道遠,時不我待。針對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給人身和財產造成的嚴重傷害,公安機關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忠誠履職,從嚴依法處罰才能真正對得起廣大人民群眾、無愧于廣大人民群眾。即便如此,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依法監督仍是誠心誠意接受和歡迎。博愛縣公安局一線執法民警三十余人參加了旁聽。 典型意義 博愛縣公安局出庭應訴負責人在最后陳述階段的發言不僅讓當事人看到了公安機關歡迎監督、嚴格執法的誠懇態度,贏得了原告的認同和信任,原告最終撤回了起訴,而且充分展現了公安機關敢于面對執法工作中的不足,勇于糾正錯誤,不斷以更高標準進行自我更新,不斷提高履職盡責能力和執法辦案水平的勇氣和擔當。 05張某某訴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給付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張某某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登封市人社局)不履行向其支付其墊付的醫療費的行為違法,并判令登封市人社局支付墊付的2020-2030年治病的醫療費5萬元。 出庭應訴情況 本案張某某要求墊付尚未實際發生的未來十年的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但登封市人社局負責人、工傷保險科科長、律師出庭后看到張某某家庭困難,且急需住院治療,主動擔當,積極想辦法,當場協調張某某的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并承諾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從快為用人單位核定報銷。用人單位在行政機關的督促下,同意積極履行應盡義務。張某某當庭自愿撤回起訴,一起行政爭議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后,沒有簡單從案件勝訴敗訴出發,而是從原告的切身利益考慮,主動擔當,積極協調原告的用人單位出資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并配合辦理入院前相關審批手續,原告也及時住院治療,這是行政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的具體事例,也是行政機關負責人通過出庭應訴提高行政效能的典范。 來源:行政訴訟實務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