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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閩政文〔2022〕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繼續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扎實推進鄉鎮(街道)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為推動工作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鄉鎮(街道)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可以按以下規定交由鄉鎮(街道)實施: (一)重點涉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海洋漁業、林業、商務、消防及社會服務等領域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處罰權。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實施后,由鄉鎮(街道)依法實施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后,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具體行政處罰權層級管轄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部門與鄉鎮(街道)的職責邊界。鄉鎮(街道)與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由省委編辦會同省司法廳商相關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并發布。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的行政處罰權,需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的,由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立法機關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具體賦權清單及其實施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三、各鄉鎮(街道)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四、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具體賦權清單進行適當調整。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 一、省和各設區市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各縣(市、區)落實向鄉鎮(街道)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按領域建立推進鄉鎮(街道)賦權事項承接運行確認制度,并指導做好行政執法職權劃轉銜接工作。 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教育廳、民族宗教廳、民政廳、人社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旅廳、衛健委、應急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需要由組織、編制、發改、司法、人社、財政以及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研究,統籌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定期開展專業技能培訓;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賦權范圍和《指導目錄》,結合所轄鄉鎮(街道)實際,實行“一縣(區)一策”和“一鎮(街)一清單”賦權形式,公布賦予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在研究賦權時,要充分考慮鄉鎮(街道)的承接能力,嚴禁為了放權而放權,堅持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確保基層接得住、管得好。涉及賦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鄉鎮(街道)簽訂賦權事項承接確認書,明確承接事項、職責邊界等內容,鄉鎮(街道)負責做好下放權限的承接工作,確保賦權工作順利銜接、有序運行。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加強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推動縣級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原則上將執法力量下沉鄉鎮(街道),對人員編制暫時無法劃轉的,可采取“編制保留、人員下派”的方式,充實基層執法力量。統籌現有派駐鄉鎮(街道)的市場監管所、自然資源所、林業站、城管執法中隊等執法力量,形成執法合力。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相應的統籌調度權和考核評價、人事任免建議等綜合管理權。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各縣(市、區)要根據工作需要,除必要崗位外,應盡量安排執法人員到一線從事執法工作。要保持基層綜合執法隊伍穩定,嚴禁上級機關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統籌規范基層執法隊伍中的協管員和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的相關待遇保障。建立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評先評優、薪酬待遇等激勵機制,可參照鄉鎮機關同類人員標準測算確定基層執法機構績效工資總量,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確保執法人員“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財政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強化鄉鎮(街道)執法資格管理,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與持證上崗制度,明確參加基層綜合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范圍,并組織落實綜合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等工作。 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編辦,省教育廳、民族宗教廳、民政廳、人社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旅廳、衛健委、應急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八、指導各縣(市、區)制定基層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和標準,統一規范基層行政執法文書,定期組織開展基層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推進綜合執法平臺建設和執法信息共享。 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教育廳、民族宗教廳、民政廳、人社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旅廳、衛健委、應急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推動鄉鎮(街道)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法制審核工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指導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鄉鎮(街道)應當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發現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公安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加強鄉鎮(街道)執法裝備保障,統一執法服裝、車輛、證件、裝備和標志標識等。根據執法業務需要,統一執法服裝、配備執法車輛和裝備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責任單位:省司法廳、財政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一、依托現有的城市管理平臺或者大數據管理平臺,由縣級人民政府明確基層綜合執法的牽頭協調部門,建立鄉鎮(街道)與縣(市、區)有關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機制,探索建立“大數據+綜合執法”的管理模式。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在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單位,由其依法查處并通報結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適時對鄉鎮(街道)賦權承接和運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定期組織評估。鄉鎮(街道)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對執法隊伍的監督,建立健全基層綜合執法的考核、監督機制。各縣(市、區)要強化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項監督,推進賦權情況應納入效能部門督促落實的范圍,形成監督合力。 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司法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來源:行政執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