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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兒能獲得補償款嗎?請看案例村民小組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孩子還在娘胎。孩子出生后,父母要求胎兒也應該分得一份,雙方各執己見、互不妥協,訴至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這樣判……基本案情2020年,韓女士所在村民小組參與土地征拆,并于當年7月正式形成征收土地補償款分配決議,決定按2019年6月28日24時本組在籍在冊人口進行第一次分配。在決議規定的截止時間,韓女士正處于待產階段,當時她就提出腹中胎兒也應參與分配的要求,但未獲得村民小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韓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隨父母落戶于該村民小組。2021年6月,第一次土地征收補償款正式發放,此時韓女士的孩子已2歲,對此,她認為自己的孩子通過出生和落戶,已取得村民小組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理應參與組里的征地補償款分配,并多次找村民小組要求解決自己的訴求。但村民小組稱,韓女士的孩子是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出生,在方案確定時,孩子尚屬胎兒,未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不能參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協商未果后,韓女士將村民小組告到法院。法院判決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胎兒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召開村民會議,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就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進行表決,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村民會議的表決結果不得剝奪胎兒的正當、合法權益,遂依法判決限村小組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補償費12萬元。 法官說法胎兒為何能參與集體經濟補償款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碧涸谏砩系奶厥庑詻Q定了其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是主要的,而承擔義務是次要的。胎兒存在于母腹之中,無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但其享受的權利卻是相當廣泛的。 本案中,被告村小組決議“按2019年6月28日24時本組在籍在冊人口”進行分配,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在6月28日尚系胎兒,鑒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權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益,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應當得到落實和貫徹。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關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村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其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具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補償費分配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應把胎兒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預留份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原標題:《【以案釋法】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兒能獲得補償款嗎?請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