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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政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1月29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的函。 市規劃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的函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33號)有效期即將屆滿,我局依據新頒《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并結合我市實際對文件進行了修改。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訂稿)》征求各單位意見,請于2022年2月10日前將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書面意見反饋我局(傳真:23118827)。 此函。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訂稿)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訂稿)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征地工作統一管理,保證征地工作依法進行 (一)嚴格征地主體。各區人民政府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定主體,各區必須實行政府統一征地,對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認定、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資源、人力社保、農業農村、民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市規劃資源局要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導,市征地事務機構統一做好跨區的單獨選址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協調服務工作。 二、規范履行征地程序,確保征地工作公開透明 (二)規范履行征地程序。征地報批前,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土地征收前期程序進行審查把關并出具結論性意見,并及時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將開展征地前期程序的相關材料一并送市規劃資源局。區人民政府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具體申報材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與擬征收土地使用權人(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土地征收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應不低于使用權人總數的90%。對個別沒有簽訂協議的,可在申報用地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征地批準后,各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土地征收等工作,依法、全面、及時、準確公開征地信息。征地批準后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補償登記結果等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載明征收主體和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土地征收批準情況、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依法有效送達使用權人,并留存送達證明材料。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土地程序相關文本格式由市規劃資源局另行制定。 (三)禁止違規預征地行為。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和供地審批手續。未經依法審批,各區人民政府不得以“預征”等名義違法征收或實際控制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農業建設,嚴禁以“開發區園區”“新城”“示范鎮”“新農村建設”“特色小鎮”“特色小城鎮”等名義違法預征農村集體土地。對違法違規預征地引發糾紛情節嚴重的,區人民政府要對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三、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四)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各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征地補償,不得擅自以會議紀要、政府文件等形式變相降低補償標準,嚴禁低于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征地。按現行補償標準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五)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用地報批前,由申請用地單位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足額存入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報材料中需對上述費用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有關憑證,未足額到位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其中,跨區的單獨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預存專戶設立在市征地事務機構;其余建設項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預存專戶設立在相關區征地事務機構。市規劃資源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預存監管工作。 四、采取合理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六)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住有所居。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七)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存制度。在征地報批前,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外另行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并在征地報批前存入市級財政開設的被征地預存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地。征地批準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人力社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門做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完善征地工作機制,防止損害農民利益行為發生 (八)建立征地報批聯動機制。市規劃資源局與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運輸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水務局、市政務服務辦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協調聯動,溝通重點項目建設立項、預審選址、規劃用地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林地許可、社保審核、新上重點項目安排、動態監管、違法用地及整改查處等情況,研究解決項目建設中的用地問題,共同改進和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服務和監管工作,切實提高重點項目用地報批效率。 (九)各區建立征收土地協同機制。各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征收土地工作,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履行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收土地批后公告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預存和撥付等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工作,并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落實;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土地現狀調查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依法依規將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納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范圍,并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土地現狀調查中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要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實行備案管理,監督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制度,將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按照區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進行。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征地實施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加強征地批后實施的動態監測、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征地檢查,重點檢查征地批后程序是否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是否到位,社會保障是否落實,征地信息是否公開,是否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補償費分配是否合理等情況。對各類審計、督察及清理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征地問題,各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政府有關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切實防止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發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33號)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來源:樂居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