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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現將《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的房屋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1-4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5-6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計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補償;7-8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補償。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的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筑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2.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房屋標準容積率:辦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級1-3級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為2.0;工業、倉儲用房為1.0。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房屋標準容積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25%;非住宅房屋為30%。奉化區及各縣(市)貨幣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征收安置貨幣化的通知》(甬政發〔2015〕85號)第二條第四項中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購房補助政策停止執行。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1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2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公布實施的《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18〕5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寧波市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