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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6日 陜西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糧食安全,建立健全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耕地保護激勵機制,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行為,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陜發〔2018〕9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陜政辦發〔2018〕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是指依據市、縣、鄉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資金獎勵,該資金主要用于激勵耕地保護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省級耕地保護補償激勵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預算。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全省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評價,于每年9月底前依據評價結果提出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按要求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并對耕地保護激勵資金進行跟蹤問效;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的預算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后,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陜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對各市的考核結果,綜合各縣(市、區)、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情況,提出省級激勵對象名額分配意見。各市根據分配名額推薦受激勵的縣(市、區)、鄉(鎮)候選名單,報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審定結果在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五條 省級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務完成情況; (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劃定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情況; (三)耕地占補平衡完成情況; (四)糧食播種面積情況; (五)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及后期管護情況; (六)提供省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情況; (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情況; (八)耕地保護長效機制等制度建設情況; (九)其他與耕地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 各市、縣、區在評價確定省級激勵的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確定使用激勵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應側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護效果。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不具備激勵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耕地占補平衡、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等主要指標有一項未按規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違法問題被自然資源部、國家自然資源督察西安局、省人民政府、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約談或問責的,省級以上典型案件掛牌督辦的,被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為執法監察重點監控縣(市、區)的,經查實確有重大土地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耕地保護與建設、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資金使用有重大違紀違法的。 第七條 全省每年確定3個市、15個縣(市、區)、100個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省級激勵對象。對受省級激勵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對受省級激勵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 第八條 受省級激勵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不低于激勵資金的50%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獎勵應具備的條件,區別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任務規模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資金。 第九條 省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對受省級通報表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傾斜。 第十條 省級激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激勵資金使用情況納入省級自然資源生態修復保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范圍,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下年度預算安排掛鉤,優先向耕地保護實際效果好、激勵資金使用績效高的地區傾斜,對未上報績效評價或績效目標不達要求的預算項目不再安排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用途: (一)農田基礎設施后期管護與修繕。主要用于農田范圍內的溝、渠、路、井、橋、涵、閘、電等基礎設施的管護與修繕。 (二)耕地開發和耕地質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建設,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主要用于保護標志標識的更新更換。 第十二條 獲得激勵資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依法合規。激勵資金嚴格禁止用于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津補貼或獎金等支出。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鄉(鎮)、村政務信息重大公開事項,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財政部門應對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與檢查。對弄虛作假,違規截留、超范圍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并取消該鄉(鎮)下一年度激勵資格。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市級、縣級耕地保護激勵規定,加強對耕地保護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