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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1年11月16日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通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通化市地方立法條例》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歡迎社會各界、公民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2月1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區(qū)范圍內,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醫(yī)藥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q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本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通化醫(yī)藥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qū)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委托事項一般包括:協(xié)助進行調查、登記;協(xié)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協(xié)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征收補償?shù)木唧w問題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協(xié)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人員數(shù)量不能滿足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可聘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或提供房屋征收服務的企業(yè)從事勞務性工作,聘用人員、企業(yè)的勞務報酬從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七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項目為單位,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擬征收房屋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進行論證。 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分別對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城市更新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市、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對未納入年度計劃確需實施的,應當依法調整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條件,經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后方可實施。具體認定條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根據(jù)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以及現(xiàn)場踏查等情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暫停期限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按期作出的,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稅務、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jù)前期調查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shù)以上(不含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未經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或者評估結論為不可實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800戶(含800戶)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準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額度預算。 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3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魇盏哪康暮鸵罁(jù);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ㄈ┱魇昭a償方案; (四)達不成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ㄎ澹┍徽魇杖说男姓䦶妥h、行政訴訟權利; (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對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設,鼓勵應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統(tǒng)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網站公開發(fā)布征收評估報名公告。報名后,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業(yè)績情況、估價師執(zhí)業(yè)情況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經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采用投票方式確定時,選定的評估機構得票數(shù)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shù)的50%。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時,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及評估機構代表參加,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并全程錄像。 房屋征收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第二十二條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應當確定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負責該房屋征收評估項目,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確定后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街道(社區(qū))工作人員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評估基本方法。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公示期滿,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提出復核評估申請書,并具體說明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內容。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jù)、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原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評估機構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九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應當給予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砂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應當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附屬設施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市、區(qū)人民政府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備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同時應當考慮地段差異,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一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 產權調換安置多層樓房最小戶型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產權調換安置高層樓房最小戶型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 對公有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門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合法承租戶應當參加房改。對暫不具備房改條件的,產權調換后可繼續(xù)保持租賃關系。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以下補償與獎勵: 。ㄒ唬┍徽魇辗课莸慕ㄖ娣e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 。ǘ┍徽魇辗课萁ㄖ娣e小于產權調換最小戶型房屋建筑面積(多層樓房建筑面積45平方米;高層樓房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成本指標結算差價; 。ㄈ┻x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應得面積的,增加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ㄋ模┰谝(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政策,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在補償方案中明確,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獎勵政策需報市級人民政府審定; (五)被征收房屋面積超出70平方米需分戶安置的,分戶后不享受本款第(二)項規(guī)定,只有一戶享受本款第(四)項規(guī)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簽訂補償協(xié)議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優(yōu)先選擇戶型、樓層、樓號。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不享有優(yōu)先選擇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為城鄉(xiāng)低保對象或者特困人員,選擇產權調換的,需由被征收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養(yǎng)證明,經房屋征收部門核對確認后,安置多層住宅樓房45平方米內或者安置高層住宅樓房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增加面積部分,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住宅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成本指標按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布的上年度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為相同建筑結構,原面積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增加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ǘ┍徽魇辗课菖c產權調換房屋為不同建筑結構,原面積按房屋價值結算結構差價,增加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第三十七條因征收房屋產生的搬遷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魇兆≌课莅徇w費,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ǘ┱魇辗亲≌课莅徇w費,根據(jù)機器設備拆裝、運輸?shù)荣M用,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ㄈ┍徽魇辗课菔覂入娫、有線電視、燃氣、互聯(lián)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及報停費,根據(jù)行業(yè)收費標準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八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渡期限,安置多層樓房為18個月,安置高層樓房為30個月; 。ǘ┻^渡期限內,以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建筑面積,由評估機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評估金額確定,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三)需要越冬的,每戶每冬季按照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結果發(fā)放越冬補助費; 。ㄋ模┻^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費按簽訂補償協(xié)議日期結算,安置多層樓房的結算時間為12個月、安置高層樓房的結算時間為24個月,后6個月在辦理安置房屋手續(xù)時結算。過渡期限不足半月按半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但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內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出過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安置費按臨時安置費的1.5倍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九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ǘ┚哂泻戏、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且營業(yè)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ㄋ模┓煞ㄒ(guī)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徽魇杖四軌蛱峁┒悇詹块T出具的相關納稅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 臨時安置費=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過渡期限(月);停產停業(yè)損失=上年度凈利潤÷12(月)×3(月)。 。ǘ┍徽魇杖瞬荒芴峁┒悇詹块T出具的相關納稅憑證,或者提供的相關納稅憑證不能真實反映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 臨時安置費=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過渡期限(月);停產停業(yè)損失=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月)。 非住宅房屋征收時閑置的,只給予臨時安置費,不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四十一條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補償。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前,正在經營且依法納稅的,除按住宅房屋補償外,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補償: 。ㄒ唬⿵氖律虡I(yè)、服務業(yè)等經營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45%補償;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5%補償; 。ㄈ⿵氖聜}儲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償。 用于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yè)損失按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停產停業(yè)損失計算方式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經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補償,被征收人負責將房屋騰空,并向承租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已經登記的,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未經登記的,應當按照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并因擬進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恢復重建的,應當結合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面積等信息及相關影像資料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過錯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對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jù)房屋買賣協(xié)議、遺囑以及街道、社區(qū)、鄰里等提供的材料作為開展征收補償工作的證據(jù)材料。 第四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房屋征收行政文書以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邀請街道(社區(qū))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予以張貼,并邀請街道(社區(qū))等代表到場見證。 第五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二條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實施強制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 第五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ǘ┻`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模?/p> 。ㄈ┻`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范圍、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模?/p> (四)違反規(guī)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手續(xù)的; 。ㄎ澹┓欠ǜ深A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ㄆ撸┪醇皶r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ò耍┢渌宦男蟹ǘ氊,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施的征收項目,繼續(xù)按照原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來源:通化發(f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