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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與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與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 行復〔2021〕140號 第二巡回法庭: 貴庭《關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與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問題征求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依照原《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征收決定生效時被征收房屋發生物權變動。但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補償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遷在后。對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提出起訴的,起訴人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合法權益遭受不利影響,應當先認定其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依法予以立案。立案之后,應當結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內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騰空交付房屋、房屋內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實體審查被訴行政為是否實際影響原告的實體利益、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是否應考慮原告的合法權益等情況,對其與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作出綜合認定。 2021年10月27日 來源:行政執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