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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共蘇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蘇州市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蘇州市司法局 蘇法治辦〔2021〕17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級市(區)委依法治市(區)辦,市各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嚴格依法行政、開展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治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履職,嚴格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強化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著力解決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全面依法履行職責 (一)提升規范行政執法重要性的認識。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堅持執法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行政執法全過程。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動融入大局,準確把握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和風險挑戰,高度重視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體不適格、程序不規范、行為不文明等突出問題,深刻吸取相關地區執法事件教訓,高度警醒,引以為戒,切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聚焦“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要求,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和強基導向,進一步端正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整頓執法作風,改進執法方式,深化法治政府建設,確保行政執法權的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夯實法治建設責任制。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認真貫徹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黨委要認真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法治建設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和市、縣級市(區)兩級政府部門要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切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各單位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工作專題研究,認真查找行政執法領域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推動解決“粗暴不文明”“不作為亂作為”“運動式”“一刀切”等行政執法領域突出問題。 (三)加強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實施細則》,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提高依法決策水平。要推進鎮(街道)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堅持將合法性審查作為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制定規范性文件、簽訂行政機關合同、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必經程序,確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或出臺。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及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范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嚴格審查政府購買服務協議。 (四)依法規范執法中涉及到的服務外包行為。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厘清行政執法與服務保障的職責界限,制定輔助執法行為負面清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凡屬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內的事項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一律不得作為政府采購服務內容。特別是對人身權、財產權造成較大影響的強制、懲戒行為一律不得外包,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已經將相關事項作為政府采購服務的內容外包給第三方服務企業的,應當立即終止協議。購買行政執法及其他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的協議,存在服務事項表述不清的,立即予以糾正。各單位要對行政執法領域服務協議簽署情況定期開展自查,堅決杜絕行政執法權外包行為。 二、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 (一)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核確認本區域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根據法定依據的變化進行調整,堅決取消不合法的行政執法主體。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經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經審查確認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市、縣兩級統一的行政執法主體公示平臺,依法予以動態調整,未經公示的執法主體不得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二)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主體正式在編、在行政執法崗位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非行政、事業性質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執法人員必須是專崗專職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各地各部門要健全行政執法人員錄用、上崗和培訓制度、持證上崗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行政執法資格,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常態化學習培訓機制,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培訓方式,鼓勵探索比武競賽、創新情景式、帶教式等培訓手段。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職級調整、交流輪崗、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退出機制,定期清理、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對不符合規定條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要堅決予以清退、調離或者調整,收回執法證件。 (三)規范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承擔責任等。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調查、審核、作出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不得從事行政執法過程中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佩戴表明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身份的工作證件或者胸牌、臂章等標識。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加強思想道德、法治意識、工作職責以及行為規范等內容的培訓教育,強化其工作職責邊界意識和行為規范意識,有效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清理工作,對不符合資格條件以及輔助執法過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規范等違反規定情形的執法輔助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強化基層執法標準化建設。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完善協調機制、強化法治保障。根據“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力量下沉,進一步配足配強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確保行政執法人員力量與權力事項、日常辦案量相匹配,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與行政執法無關的工作。建立健全下沉執法干部和執法人員任用交流的統籌調配機制,進一步盤活隊伍資源、建強人才梯隊。各地要定期開展對鎮(街道)賦權事項評估調查,對于鎮(街道)無法承接的、實施效果不好的行政處罰事項及時依規定程序進行調整。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制度、規范執法程序、明確執法保障、強化執法監督,統一規范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執法裝備、場所建設、執法行為、容錯免責、責任追究等,不斷提升基層一線執法水平。 (二)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統一執法標準、規范執法流程,嚴格執行亮證執法、權利義務告知、回避、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制度。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實際,區分一般流程和簡易程序,分別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規范行政執法流程,根據執法依據的變動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示。 (三)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誰執法誰公示”,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依法予以公示。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主動告知執法事由和依據以及有關權利義務等內容。加強事后公開,及時公布執法決定等信息,落實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年度行政執法報告。 (四)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和歸檔保存。加強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管理,按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重點內容。探索推進“區塊鏈+公證”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的應用。 (五)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制定公布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依法開展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六)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依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細化量化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在行政執法告知書和決定書中引用自由裁量基準條款并說明理由。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行使,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以及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權力清單運行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及時完善以行政處罰權為主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并按規定錄入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庫。 四、提升行政執法效能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當性、平等性、自愿性等原則,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落實行政合規指導清單制度,跟蹤清單落實成效,加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加大輿論宣傳,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著力圍繞調查、審理、告知、聽證、決定、執行等環節開展說理式執法,講清行政執法行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接受程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溝通機制,減少、避免執法過程中的對抗和沖突,努力做到法理相依、情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三)全面推進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持續跟蹤指導“免罰輕罰”清單執行,聽取相對人對“免罰輕罰”清單執行情況的反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根據執行情況和實際需要,結合《行政處罰法》關于“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等規定,升級實施“免罰輕罰”清單3.0版。堅持嚴格審慎執法,推進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真正體現把群眾“表情包”當做執法工作“風向標”。 (四)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廣應用省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綜合平臺,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信息化網絡平臺,推動行政執法全過程網上流轉,加強執法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時監控、綜合監測,健全發現問題、研判預警、指揮調度、訴求處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為嚴格規范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強化行政執法協調監督 (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建立與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執法體制機制相適應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制,在充分履行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基本職能的前提下,突出重點、把握關鍵,形成分工合理、職責清晰、協調高效的市縣鄉三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實現大市范圍內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全覆蓋。 (二)強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建立完善常態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推進行政執法第三方評議,提高評議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各地各部門每年至少集中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并將評查結果進行通報。各地各部門要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法治監測評價、目標管理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等有機結合。對于評議考核優秀的部門、機構、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揚;對評議考核中發現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 (三)健全完善行政執法投拆舉報機制。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案件辦理機制,完善投訴舉報問題的辦理程序和督辦機制,強化行政執法投訴辦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充分發揮群眾“裁判員”作用。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辦理情況。 (四)加強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抓住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崗位和薄弱環節,細化執法責任,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法部門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加強行政執法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規范行政執法工作推進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及時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開展法治督察。各地要制定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專項督察方案,采取書面督察與實地督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對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以及鎮(街道)綜合執法等重點領域開展法治督察。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針對本領域內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完善制度措施,規范執法行為。實地督察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同參加,探索采取“四不兩直”“隨機抽查”等方式,提高督察實效。 (三)健全激勵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工作激勵制度。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給予激勵。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爭先創優活動,通過樹標兵、立典型,有效營造行政執法人員學趕先進、爭創佳績的濃厚氛圍,樹立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經費投入。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執法條件和執法裝備,推進執法裝備等標準化建設,加大行政執法保障力度。行政執法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五)抓好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和分工,認真組織落實,確保本意見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提高全市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共蘇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蘇州市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蘇州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