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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上一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報告及典型案例。現將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鄧某某訴某市城市管理局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代履行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通常應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可能會導致迫在眼前的危害為前提。對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得隨意突破,更不應為了追求效率而對法律明文規定視而不見。對違法建設不加區分地適用《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實施代履行,將會導致第四十四條所確立的規則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拋棄,嚴重違反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2011年,鄧某某未經規劃審批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搭建亭棚一座。2020年4月14日至5月8日間,城市管理局先后向鄧某某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代為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代為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履行代為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催告書》!断奁诓鸪`法建設決定書》中載明了60日復議期限和6個月訴訟期限。7月30日,城市管理局組織人員拆除了案涉亭棚。鄧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亭棚的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強制拆除案涉亭棚的行為違法,駁回鄧某某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鄧某某、城市管理局均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是在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一般規定之外,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進行強制拆除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遵守,不得任意突破。城市管理局在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定救濟期限未滿之前即將亭棚予以拆除,違反法定程序。代履行通常強調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會產生危害的緊迫性與即時性,不具有強制執行的屬性,對歷史上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一般不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予以強制拆除。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依法行政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求執法動機與執法目的合法,還要求執法行為符合形式法治及實質法治的基本內涵。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牢固樹立權利保障意識,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程序性及實體性權利。尤其是在法律基于對公民權利的特殊保護已經作出特別規定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在理解和適用時應準確把握立法本意,防止作出避重就輕甚至繞道而行的不當選擇,如此才能保障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本案裁判對于監督行政機關堅守法律底線、嚴守法定程序具有示范意義。 二、黃某某訴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應當對違法行為人支出的廣告費用調查核實,并以廣告費用為基數確定罰款數額。在違法行為人的費用支出項目及總額可以確定的情況下,逕行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罰則作出過高罰款,有違立法本意及過罰相當原則。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至9日,個體工商戶黃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場地推銷玉石床墊等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現場檢查,發現黃某某正在使用設備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墊的宣傳視頻,視頻中含有“散發遠紅外線、增強人體免疫力”“溶解膽固醇斑塊、加快人體代謝、刺激汗腺活躍、刺激腸胃蠕動、排除人體毒素”等涉嫌虛假宣傳的內容。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查處,執法程序中,黃某某提供了證明廣告宣傳費用的證據材料。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黃某某租用場地從事營銷活動,未辦理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變更登記,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500元;認定黃某某利用視頻虛假宣傳,因無法計算具體的廣告費用,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罰款30萬元。黃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黃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市場監管部門負有對廣告費用調查核實、準確計算的法定職責。黃某某提供了包括播放設備及儲存視頻資料U盤的購買憑證、購買贈品雞蛋的費用證明、人工工資支出證明等證據材料,屬于廣告費用可以計算的情形。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處以30萬元罰款,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有違過罰相當原則。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也屢見不鮮。近年來,在立法及執法層面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但在執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杭州方林富炒貨店廣告絕對化用語行政處罰案”等高額罰款案件,引發公眾爭議。此類行政處罰案件的共同特點表現為過罰不相當,作出的處罰明顯重于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性、行為人經濟承受能力,不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案通過判決提示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時,需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與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效果,正確運用行政處罰法基本原則指導具體的執法實踐,實現良法善治的目的。 三、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立案是作出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也是查處期限的起算點,行政機關應當提交相應的立案審批材料以證明立案程序的合法性。集體討論程序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旨在更好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作出對被處罰人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應經過集體討論程序。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原有部分房屋推倒重建,新建框架混凝土結構三層樓房。2019年7月2日,城管局接群眾舉報后,認為某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行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限某公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違法建筑,合計應拆面積3337.31平方米。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前未經立案、集體討論。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城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經過立案程序的有效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集體討論程序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案涉及3000多平方米建筑物的處理,對被處罰人權利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城管局未能提供證明作出案涉處罰決定前經負責人集體討論的證據,據此認定被訴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法律程序觀念逐步深入人心,遵守法律和正當程序成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集體討論制度是行政處罰法設定的內部控權機制,有利于限制和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僅是正當程序原則的必然要求,而且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行政機關在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不應省略集體討論程序,否則將會架空行政處罰中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程序的存在意義。近年來,城市管理領域執法位列行政執法領域之首,行政機關應當全面理解程序正義的價值內涵,確保立法確定的各項程序性規定行之有效,不斷提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平。本案裁判彰顯集體討論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中的重要性和獨特價值。 四、王某某訴某鎮政府、區民政局、某社區居委會不履行五保供養審核職責案 【裁判要旨】相對人可將本來由自己享有的法定權利予以處置,不再獲取因該權利帶來的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只要相對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處分行為就應當被允許,任何人都不得對權利主體的處分行為進行不當干涉。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相對人放棄權利可能會導致不利后果,應當進行必要釋明。在相對人仍堅持放棄權利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對人充分的尊重。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社區居委會分散五保戶,曾就放棄五保戶待遇事項向當地民政局進行咨詢,民政局解答并告知其相應程序。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分別向鎮政府及社區居委會申請放棄分散五保戶供養,并提供王某某與其侄女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及律師見證書、承諾書。鎮政府收悉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審核及呈報工作。王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鎮政府對撤銷分散五保戶供養申請審核處理。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鎮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王某某的申請進行處理。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 獲得農村五保供養是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享有的基本權利。只要相對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處分行為就應當被允許,任何人都不得對權利主體的處分行為進行不當干涉。行政機關在審核終止救助供養條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從王某某提交的材料以及訴訟過程中的陳述來看,王某某表達了退出五保供養的強烈意愿,鎮政府在對王某某放棄權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履行告知義務后,不應當限制王某某放棄五保供養權利,而應履行審核職責并將相關材料報送民政局。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社會救助是一項托底線、救急難、保民生的基礎性制度,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公民均有獲得社會救助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任何人不得干涉權利人依個人意愿處分自身權利。在不對他人、社會和國家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的情況下,社會救助相對人自愿選擇放棄基于社會救助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權利,并無不當。行政機關應當釋明放棄救助后的法律后果,但不得干涉權利人的權利處分行為。本案裁判回歸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本來目的,指引行政機關充分尊重相對人對法定權利的處分,是人民法院推動社會救助制度靈活運用的具體實踐。 五、朱某某訴某鎮政府不履行安置職責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已年逾古稀,其居住的房屋后生長著一棵樹齡八百多年的古銀杏樹。隨著古樹根枝的不斷生長,朱某某的住房受到巨大影響,被鑒定為無法滿足居住需要的危險房屋。朱某某曾數次以信訪途徑反映,希望有關部門為其修繕或置換房屋。屬地鎮政府同意按照當地農村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對朱某某進行安置。依當地安置政策,由于存在面積差等因素,朱某某需補足5萬元差價,而朱某某無力支付,致使問題長期未能解決。朱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訴請鎮政府履行安置職責。開發區法院未予支持朱某某訴請,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協調結果】本案不同于搬遷領域的安置補償糾紛。老人的住房因古樹不斷生長而被鑒定為危房,老人長期生活在危險環境中,解決安置問題刻不容緩。二審法院考慮到即使作出履職裁判,朱某某的訴求可能難以盡快實現,遂向屬地鎮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鎮政府主動適用行政行為自我糾正機制,采取更加靈活的方案,盡快對朱某某補償安置。鎮政府采納了司法建議,打消了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及相關政策依據的思想顧慮,參照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免除朱某某5萬元差價,在一個月內對朱某某作出安置。雙方達成協議后,朱某某申請撤訴,案涉爭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當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受到不利影響,甚至因公共利益而導致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襲時,人民政府應堅持人民至上,厚植為民情懷,及時消除風險隱患,不能以法律、政策無明文規定而讓維護公益者受損,基層政府要創新基層社會治理,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以務實舉措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案中,老人住房因古樹生長影響而成為危房,實質是私人利益因公共利益保護而受到損害。問題在于,行政機關對受損私益是否應當補償、如何進行補償,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均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無法達成協議時當決不決,往往導致問題陷入僵局。本案中,屬地政府在人民法院的建議下,秉持實質解決爭議的理念,主動轉變思維,行使行政裁量權,對當事人安置補償,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居住權益。本案也是南通中院審理的首起行政機關自我糾正典型案例,糾紛的成功解決體現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良性互動,是屬地政府勇于擔當作為,提升基層治理能力的創新之舉。 六、穆某某、張某某訴某市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局、某鎮政府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行政賠償責任是行政機關因實施違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確定應堅持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原則。 【基本案情】2004年,穆某某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穆某某出價獲得案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其后,穆某某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書。2013年,鎮政府組織人員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拆除,后該拆除行為被復議機關市人民政府確認違法。2014年,市國土局作出《收回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后該收回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穆某某及其丈夫張某某分別向市政府、市國土局、鎮政府提出賠償申請,市政府、市國土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鎮政府未作出賠償決定。穆某某因案涉土地及房屋的權屬問題已歷經多次訴訟。穆某某、張某某再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市政府、市國土局、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南通中院一審認為,行政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鎮政府拆除行為的違法性已經行政復議程序確認,市國土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因此,鎮政府、市國土局應當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市政府并非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具體賠償范圍的確定上,應綜合協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并結合當地的征收補償政策所規定的補償項目、補償標準,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常識、生活經驗,明顯不能認定的之外,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均應列入賠償范圍。一審圍繞原告的各項損失逐項分析、認定,判決市自然資源局、鎮政府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分別向穆某某、張某某賠償損失。穆某某、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本案是一起行政機關未經依法征收,在違法強拆后又未依法及時賠償而引發的爭議。當事人因房屋權屬及賠償問題歷經多次訴訟,雙方的實質爭議長期未能解決。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徹底解決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告的賠償訴求在一案中一攬子解決,不再要求原告針對不同被告分別提起訴訟,體現了定分止爭的司法裁判理念。在具體賠償責任的確定上,本案裁判堅持“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賠償原則,使得多年來被忽視的受損利益最終得到修復和填補,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郭某某、張某某訴某高新區派出所不履行治安處罰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通常不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判的職權。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非執行職務的個人行為,或者執行職務時明顯超越職務范圍實施的行為,并不絕對排除在治安管理的范圍之外。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日,街道辦組織人員對位于某征收地塊中郭某某堆放的廢舊電瓶車等雜物進行清理。清理過程中,郭某某、張某某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及肢體沖突。郭某某報警后,高新區派出所處警并對參與清理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人員均陳述沒有實施毆打行為。高新區派出所告知郭某某依現有證據未能查實違法行為人,在查清案件事實后及時作出結論。郭某某、張某某認為高新區派出所行政不作為,請求判決責令高新區派出所對郭某某報案事項作出處理。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郭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郭某某、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執行職務不同于個人行為,不能簡單地按照個人行為的標準予以處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一般不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除非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案涉糾紛發生于街辦組織工作人員對郭某某戶舊電瓶車清理過程中,屬于公務活動,而非個人行為。雖然在實施清理期間,工作人員與郭某某、張某某發生肢體沖突,但系勸阻郭某某、張某某進入工地所致,沒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具有毆打郭某某、張某某的故意,因此,案涉行為與行政管理目的密不可分,并未超越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合理性范圍,屬于執行職務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郭某某、張某某如認為行政機關清理行為違法并侵害其人身、財產權的,應當另行主張。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因種種原因造成當事人人身、財產損害,但是,執行職務不同于個人行為,不能簡單地按照個人行為的標準予以處理。治安管理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判的職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一般不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只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務范圍實施的行為才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相對人如認為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造成其人身、財產損失,應當通過國家賠償的方式尋求救濟。本案明確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與超越職務范圍實施行為的界限和標準,既避免公安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行為不當作出治安處罰,也避免放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執行職務”為名實施違法行為。 八、某公司訴某縣行政審批局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案 【裁判要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審批事項屬于行政機關依其專業知識和判斷,依法作出的許可審批。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已就相應專業問題作出審查判斷,認為申請人的許可申請屬于下級機關審查批準的職責范圍,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專業認定應予尊重。針對申請人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業標準依法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許可,人民法院經審查該不予許可決定程序合法且不存在明顯不當情形的,應當對其合法性予以認可。 【基本案情】2018年,某公司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8日。2020年11月,某公司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市行政審批局作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認為某公司申請不屬于該局職權范圍,決定不予受理,并指示向縣審批局提出申請。某公司遂向縣審批局提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2021年1月,縣審批局作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頒發決定書》,認為區管委會沒有確定建筑物(房屋)所有權的法定職責,且某公司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提交《安全評價報告》,決定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審批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主要是指經營場所所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證書,在申請人無法提供證書時,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買賣合同等文本。本案中,區管委會出具的某公司廠房位置及房屋權屬的《證明》并非法定的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某公司提交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針對的是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環節的安全評價,本案許可事項系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生產環節安全評價并不能代替經營環節安全評價,且《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形成于2019年4月,報告未標注評價機構組織開展安全評價的起始時點,無法體現當時某公司的安全經營狀況,某公司提交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不符合法律規定。南通中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在以下兩個方面具有典型意義。一是對類似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屬于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領域審批事項,司法應尊重專業判斷,進行適當性審查。二是對行政機關作出首次許可審批和延續許可審批的所關注和保護的利益加以區別,藉此區分不同的許可審批構成要件。首次許可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照法律規定,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許可的各項條件進行嚴格審查,而在權利人許可到期后延續許可時,行政機關除需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外,還應受到首次許可的約束,兼顧權利人的信賴利益。據此,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規定的理解,宜解釋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到期后申請延長時提交3年內有效的安全評價報告,但不宜擴大解釋為首次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時提交3年內有效的安全評價報告。即延續許可時,為了充分保障申請人的許可利益以及考慮到既定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僅需在許可有效期內形成并提交相應合規的安全評價報告即可;首次申請時,為了反映和便于行政機關審核企業當時的安全狀況,理應提交申請階段形成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某公司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施某工傷保險資格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上下班途中是職工工作時間和空間的自然延伸,在途風險亦為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傷害風險的延續,因此有別于其他非工作原因所致的風險。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強調的是職工發生事故的時間,應當在工作地點到事故發生地點所需在途時間的合理范圍之內。職工上下班時點是否延誤,雖然可能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但一般不會影響對上下班路線及在途時間是否合理的判斷,除非有證據表明職工非善意地延誤且明顯不合理。如果對職工遲延下班一概認定不屬于下班時間,將會導致下班這一客觀事實“憑空消失”,進而加重職工的責任風險,有違《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施某入職某公司。同年5月7日,施某正常上班,考勤記錄顯示施某于當晚19時01分下班。20時20分許,施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施某無責任。施某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施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實,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某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認為施某推遲下班,所發生的事故不在合理時間范圍內,并非在下班途中,所受傷害不應被認定為工傷,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合理時間”是指職工發生事故的時間應在工作地到事故發生地所需在途時間的合理范圍之內。本案中,施某在途時間約1小時20分鐘,而駕駛電動車從某公司到事故發生地點需用時50分鐘?紤]施某打卡、取車、在途及報警耗時,事故認定書所載時間存在滯后性,故施某發生事故的時間在合理范圍之內,屬于下班途中。職工的下班時間一般是指職工離開工作地的時間,至于職工是否遵循用人單位規定的考勤時間下班,并不會改變下班行為的性質,通常不會影響對合理時間的認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法律乃公正善良之藝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裁判對準確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提供了指引,即明確職工遲延下班通常不影響對工傷“合理時間”的認定,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遲延離開單位不再是以下班為目的。這一規則有利于避免對“合理時間”作機械理解,防止一刀切地將遲延離開單位等情形排除于“合理時間”范圍之外,從而不當加重職工的責任風險。本案裁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人為本、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價值追求與司法擔當。 十、張某、周某某訴某市農業農村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該條所述“土地”并非僅限于宅基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正確解讀法律,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基本案情】張某、周某某系農村土地承包戶,2012年將承包地流轉給村經濟合作社,合作社又將土地出租給該鎮政府用于安置拆遷戶的宅基地用地,第三人張某某在張某和周某某承包地上建設農村住房,張某、周某某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查處申請。該局認為,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其查處職責應限于占用農村宅基地,對于宅基地以外的違法占地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行為,均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故未進行調查處理。張某、周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市農業農村局對第三人張某某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裁判理由】開發區法院一審認為,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中“土地”的理解應尊重立法原意,行政機關一般不得作出與字面含義不符的任意解釋。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條文中所指“土地”的范圍執法及司法實踐中并不存在歧義,并不僅限于宅基地。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界定應一以貫之,以體現新舊法銜接的融貫性。農村村民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的,不論其所占土地是農用地、建設用地還是未利用地,均應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查處,遂判決責令市農業農村局于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對張某、周某某提出的申請事項依法予以調查處理。市農業農村局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法定職責既是權力,更是義務。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法律規定,也不得自行限縮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本案裁判為準確厘清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提供了示范和參考,即行政機關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應結合立法目的、職能定位及執法實踐等作出合理判斷。因行政職能調整帶來的執法力量不匹配、不適應等問題不應成為曲解法律的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的錯誤解讀致使當為不為、能為不為的,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來源:魯法行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