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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字〔2022〕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征收土地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征收土地范圍 征收土地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范征收土地程序 (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確需征收的,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二)組織土地現狀調查。市縣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及勘測定界單位現場勘測調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圍、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填寫《土地所有權調查確認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并由調查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時間參加現場調查、清點、確認。不能直接到場的,應書面委托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經通知仍不到場的,由參加調查的各方將現場調查結果如實記錄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中,載明情況并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調查結束后,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 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規定的期限和異議反饋渠道提出,有關部門應及時復核并妥善處理。 (三)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政府在組織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同時,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圍繞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補償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權人代表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因征地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低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可通過防范措施及處置預案化解為低風險的,方可實施征地。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市縣政府在完成土地現狀調查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依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擬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圍、地類、面積、補償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和異議反饋渠道、聽證有關要求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政府應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并將《土地所有權調查確認表》和《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一并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五)依申請組織聽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市縣政府應依法組織聽證,形成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根據聽證情況,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及時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未提交書面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辦理補償登記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市縣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定補償登記表,與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應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比例一般應不低于使用權人總數的95%。對個別未簽訂協議的,市縣政府應當明確處置措施和方案,申請征收土地時說明具體情況以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七)落實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八)依法組織報批。市縣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九)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市縣政府應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準文件、征收范圍、土地騰退要求、資金撥付時間、行政救濟方式等內容。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并組織實施。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收土地批復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補償安置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除法定情形外,不影響征收土地的實施。 (十)撥付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批準文件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在征地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60日內,分別將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足額撥付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和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撥付情況應在費用撥付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十一)交付土地。征地補償有關費用足額撥付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相關權利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騰退交付土地。無正當理由拒不交付的,由市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 (一)嚴格規范征地補償有關費用管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征地補償有關費用的收支情況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二)依法保障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征地涉及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筑設施拆遷的,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妥善解決被拆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 (三)及時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等工作。 四、加強組織領導 市縣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責任主體,對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相關工作負總責。鄉(鎮)政府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關工作。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有關費用的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安置,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有關費用的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進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7〕76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來源:山東省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