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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實施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問答一、什么是行政行為自我糾正? 行政行為自我糾正,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發現存在違法情形,損害了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通過撤銷、變更行政行為,或者對當事人受損的權益進行補償或者賠償等方式,消除行政行為的違法狀態。 二、為什么要建立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 中央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建立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是黨的社會治理政策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訴訟領域的深刻回應,有利于推動行政管理模式從管理向治理、善治轉變,實現行政爭議訴源治理,更好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構建更加和諧穩定的官民關系,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緩解案多人少矛盾,實現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科學發展。為此,我市自2021年7月在全國率先出臺《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后,于今年又配套出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細化規范流程,使這項制度能夠落地生根、發揮實效。 三、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實施主體有哪幾類? 通常情況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有錯必糾、消除行政行為違法狀態的最主要的行政主體;同時為了在更廣泛層面推進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的實施,防止“新官不理舊事”的現象,除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以外,《指引》第一條還規定了下列三種情形下的自糾主體:一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自我糾正;二是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不明確或者沒有相應行政機關的,由組建原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或者原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實施自我糾正;三是其他依法應當開展行政自糾的行政機關。 四、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或者申請行政行為自我糾正? 自我糾正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各級政府及所屬職能部門對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均應當及時糾正。根據《意見》第二條,申請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主體具有廣泛性。一方面行政機關可以主動通過案件評查、行政檢查等方式發現違法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據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建議,或者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申訴、檢舉啟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程序。同時根據《指引》第三條,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自糾申請的,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糾正申請、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申請糾正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等,并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五、行政機關應當啟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情形有哪些? 基于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角度,可以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區分為未超過行政復議、訴訟期限的行政行為與超過行政復議、訴訟期限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作出后尚未超過行政復議、訴訟期限的,此時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沒有最終穩定,此時,行政機關就有義務通過實施自我糾正,消除行政行為的違法狀態。根據《指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未超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行政自糾:一是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法定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五是明顯不當的;六是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七是其他依法應當糾正的情形。 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復議、訴訟期限已經屆滿,此時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穩定,維護既定的行政管理秩序應當居于更加優越的法律地位,只有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或者歷史遺留的涉及當事人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違法問題需要妥善解決等情形的,依法才可以能過行政自糾的方式重開行政程序。根據《指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超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但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行政自糾:一是因房屋征收等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直未依法得到賠償的;二是因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信訪訴求一直未依法妥善解決且信訪程序尚未終結的;三是其他依法應當糾正的重大違法情形。 六、哪些情形當事人不應當申請行政機關自我糾正? 行政機關實施自我糾正,主要針對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狀態尚沒有經過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斷的情形,如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經過行政復議、訴訟程序確認,則基于司法最終或者復議終局原則,不應再啟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程序。同時,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已經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請求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是否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啟動行政自糾,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而不宜由行政機關裁量決定。對于經過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程序審查,行政機關已經認定不存在違法情形或者依法應當糾正的,也不宜再次請求自我糾正。 根據《指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自糾:一是對受已經生效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裁判文書約束的行政行為,已經進入信訪程序的行政行為,申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自糾申請的;二是對已經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審查程序的行政行為,申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自糾申請的;三是對超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行為,且不存在《指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自糾申請的;四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行政自糾申請被行政機關依法告知不屬于行政自糾范圍或者不予行政自糾,再次提出行政自糾申請的;五是其他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用行政自糾的情形。 明顯不符合申請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條件,又以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存在非理性行使行政自糾申請權和訴權等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七、行政機關如何具體開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既包括作出行政行為在程序方面合法,也包括行政行為對法律關系的設定或者調整等在實體判斷方面合法。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目的是為了消除行政行為的違法狀態,將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成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因此在糾正過程中同樣需要既關注所糾正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糾正的內容是否合法。對此,《意見》規定,自我糾正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以及正當程序原則,并規定了重大案件聽證、第三方評估和請示制度等配套工作機制。在此基礎上,《指引》第五條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自糾的,與案件處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應當回避。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自糾的,可以聽取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和原承辦人員的意見,對主要事實存在爭議的,應當審查主要證據、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必要時重新調查取證;對重大復雜或者行政自糾處理爭議較大的,行政機關可以邀請法律顧問、資深律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提出意見。 同時,根據《指引》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啟動行政自糾,應當對證據材料或者線索進行核實,并重點審查行政行為以下內容:一是認定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三是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四是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五是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六是是否明顯不當;七是是否存在應當補償或者賠償情形。 例如,在史某訴某公安機關派出所行政處罰一案中,在史某提起訴訟后,公安機關依職權主動實施行政自糾,經審查涉案主要證據,對照史某提出的起訴事實和理由,以及聽取原承辦人員意見和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意見,認為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存在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違反相應行政程序的情形,經集體討論,依據《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事實意見》,決定撤銷對史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行政機關如何糾正經審查存在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 從對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權益影響的角度,可以將行政行為區分為負擔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以及對一方當事人負擔、對另一方當事人授益的具有雙重法律效果的復效性行政行為。鑒于不同類型行政行為在對相對人損益或者授益等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糾正不法的行政行為時,應當兼顧對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權益的影響以及公共利益的損益程度,作出不同處理。對此,《意見》指出,行政機關自我糾正違法行為應當綜合考慮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全面衡量后作出是否撤銷或者變更決定,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根據《指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是經審查認為不屬于行政自糾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不適用行政自糾;二是經審查認為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并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是經審查認為授予權益的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綜合權衡行政行為種類和狀態、違法嚴重程度、撤銷對受益人的影響、不撤銷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損害等因素,決定是否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四是行政行為存在文字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程序輕微瑕疵等情形,但未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對原行政行為予以更正或者補正;五是行政相對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授予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應當撤銷,基于該行政行為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如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六是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原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例如,某鎮政府收到王某提出的要求撤銷所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行政自糾申請,經調查發現人民法院已經針對該份協議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協議合法有效,書面告知王某不適用行政自糾。 又如,在張某訴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一案中,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訴訟中了解到,作出行政登記時,張某未到場,其委托人也不持有姜某的授權委托書,經集體研究,認為所作出的房屋所有權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從及時保障和恢復張某的合法權益出發,作出了撤銷原行政登記行為的決定,并將該決定內容告知張某。 九、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程序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如何銜接? 基于訴訟終局原則,對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狀態作出的最終判斷和認定,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和執行,不應作出與之相反的判斷。考慮到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應當在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中引入行政機關自我糾正制度,由行政機關在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斷和認定之前,自行糾正行政行為的違法狀態,徹底解決行政爭議。同時,申請行政救濟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這一權利不以申請行政機關自我糾正而喪失,但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自我糾正后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中止自我糾正程序,等待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審查和指導,據此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自我糾正,以與行政救濟程序有效銜接。對此,《指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行政行機關進行行政自糾的,不影響其對原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的行使,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期限遵循《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款規定,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自糾申請,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政機關自糾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自糾。 例如,在朱某訴某鎮政府危房行政征收一案中,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市中院經現場勘查,認為朱某居住的房屋確實受到千年古樹的影響而屬于危房,鎮政府依法具有保障朱某生命財產安全和居住權的法定職責,經市中院居中協調,鎮政府經集體研究后,依據《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事實意見》啟動行政自糾程序,參照當地協議搬遷補償安置政策規定的標準,給予朱某搬遷補償安置,并考慮到朱某年齡較大的事實,免除朱某購買安置房屋的差價部分,市中院裁定準予朱某撤回上訴申請。 十、如何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自我糾正制度的有效實施? 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取得預期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賴于人民群眾的充分信任。行政機關應當從堅持依法糾錯、推動依法行政的高度執行行政自我糾正制度,努力構建預防型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在行政決策和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更加注意保障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參與權與表達權;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以解決行政爭議為工作目的,在復議和訴訟過程中積極引入自我糾正制度,指導和促進行政機關及時消除行政行為的違法狀態,更好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在制度始創階段,從有效激勵行政機關自我糾正角度,有必要建立自我糾正容錯和拒絕糾正問責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自我糾正制度的監督考核,并在實踐中及時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和細化配套工作制度,更好發揮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制度成效。對此,《意見》規定,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工作的領導,強化統籌謀劃,明確職責分工,確保自我糾正工作發揮實效,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度應當對轄區內的自我糾正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南通市人民政府;強化監督考核,將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行政機關拒絕糾正后,原行政行為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的,應當對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在此基礎上,《指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指引進行行政自糾的,紀委、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減輕或者不予追究其相關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自糾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失責,或者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行政機關拒不依照本指引進行自糾,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法撤銷的,紀委、監察機關將依法處理。 來源:南通行政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