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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 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3〕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 為規范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杭政〔2011〕4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市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未登記建筑是指未取得權屬登記證明的房屋。 三、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轄區內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房屋征收等部門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進行認定。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工作。具體認定工作由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監察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參與。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的認定,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屋; 3.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房屋。 (四)經所在區政府批準、因歷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其他類型未登記房屋。 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則上認定時以1984年版航拍圖為依據。對航拍圖未覆蓋區域內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結合相關建房資料出具書面證明意見。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認定時以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相關證照資料,結合相應時段的航拍圖為依據。 七、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視為違法建筑,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調查。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組織調查登記的同時,一并組織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未登記建筑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委托房產測繪單位對未登記建筑開展房產建筑面積測繪,在匯總相關資料、證據后,報工作小組認定。 (二)認定。工作小組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資料、證據,對未登記建筑的坐落、面積、用途、權屬、土地使用、建設年份、建筑結構等情況進行核查、認定,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出具認定意見。 (三)公示。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由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現場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適用本辦法。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蕭山區、余杭區和五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