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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發橫財?一窩7人被判刑蘭州晚報訊 征地拆遷牽出一窩貪污犯,7名被告人共謀后騙得拆遷補償款,到手6套安置房。3月16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終審判決,7名被告人均構成貪污罪,拆遷組組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至8月,秦川鎮人民政府對蘭州新區精細化工項目所需土地進行征地拆遷,被告人杜某(原蘭州新區秦川鎮國土所負責人)擔任第三拆遷組組長,負責項目占用范圍內拆遷工作。按照《蘭州新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規定,安置補償的范圍是拆遷范圍內的農業戶籍人員且在拆遷范圍內有宅基地,2010年8月1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和商鋪,一律按照違建拆除不予補償。被告人杜某明知王某選等人均不符合拆遷補償條件,為幫助他們騙取補償款,杜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工作人員與王某選等人簽訂虛假征收安置補償協議,補償王某選一家103萬元,王某祿一家196萬元,逯某玲一家134萬元,王某一家103萬元,雷某的妻弟李某一家134萬元,共計670萬元。協議簽訂后,王某選、王某祿獲得補償款26萬元,價值980743元的安置房三套;逯某玲獲得補償款13萬元,價值295668元的安置房一套;王某獲得補償款13萬元;李某獲得補償款13萬元,價值612418元的安置房二套。 為了感謝杜某,王某選送給其5萬元,逯某玲送給杜某2只羊,王某奉上5000元的加油卡和價值2280元的白酒,雷某送給杜某2萬元以及4條飛天蘭州牌香煙。案發后被告人杜某主動上交收受的現金及加油卡75000元,被告人王某選、王某祿、逯某玲、王某、李某主動上交所有補償款及安置房屋。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補償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某選、王某祿、逯某玲、王某、李某、雷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與被告人杜某實施共同犯罪,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某的貪污數額中大部分屬犯罪未遂,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剩余六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涉案所有贓款及安置房均已追回,未造成實際損失,對七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其余6名被告人犯貪污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扣押的贓款675000元、安置房6套,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蘭州中院認為,上訴人杜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其余6人共謀騙取拆遷補償款,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其中,上訴人杜某貪污數額為673萬元,其中既遂1976616元,未遂4753384元;上訴人王某貪污數額為103萬元,其中既遂130000元,未遂900000元;上訴人雷某、李某貪污數額為134萬元,其中既遂475873元,未遂864157元;原審被告人王某選、王某祿貪污數額為299萬元,其中既遂1240743元,未遂1749257元;原審被告人逯某玲貪污數額為134萬元,其中既遂130000元,未遂1210000元。二審審理對原判認定貪污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經審查原判對未遂數額認定有誤,二審依法予以準確認定,鑒于認定以上各人犯貪污罪的未遂數額變化,對其在量刑上相應作出調整。一審判決對各被告人不同的犯罪情節,均處以相同的刑罰,導致量刑不均衡,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二審依法予以糾正;涉案贓款及安置房均已追繳,損失全部挽回,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量刑失當,依法予以改判。 蘭州中院終審判決如下:上訴人杜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上訴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上訴人雷某、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原審被告人逯某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王某選,王某祿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扣押的贓款675000元、安置房6套,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來源:蘭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