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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冀自然資規〔2022〕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精神,為嚴格耕地保護,規范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2月22日 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保護,規范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3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8〕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用于落實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補充耕地利用監管等。 第三條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堅持統籌協調,拓寬補充耕地途徑,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堅持嚴格管理,強化補充耕地全程監管,確保補充耕地真實可靠。 第二章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立項 第四條 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25度以上陡坡、不穩定耕地區域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開墾耕地。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和最新年度變更調查為耕地的地塊,不得立項作為占補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條 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擬整治為耕地的,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復核認定后可納入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立項范圍。 第六條 平原地區現狀為種植果樹、林木的地塊,擬恢復整治為耕地用于占補平衡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地塊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調整地類; (二)已征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園地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納入林地管理范疇)的,已征得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同意; (四)縣級人民政府已組織相關專家完成可行性評估論證。 第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要求組織項目規劃設計,規劃設計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別應當不低于周邊原有耕地利用等別;山區、丘陵區項目應當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項目規劃設計應當征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組織下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學性等進行評審論證,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進行實地查看,出具評審意見。 第九條 項目涉及的土地地類面積以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準;涉及耕地質量等別以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最新耕地質量等別數據庫為準。 第十條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評審論證結論等批復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批復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自然資源廳“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見附件1),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立項信息核實。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項目選址和新增耕地地類、面積、質量等別等內容,對選址合理、地類正確、面積準確、耕地質量等別符合要求的,出具項目立項核實通知書。立項核實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當地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全程監理。項目實施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對項目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規模、工程內容、建設工期等主要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市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章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組織村民代表和相關專家,對照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進行實地勘驗,逐地塊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質量和工程建設等內容,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驗收報告,報送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依據驗收報告等批復驗收。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立項的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原則上在立項批復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縣級驗收。逾期省廳不再受理項目驗收入庫。 第二十一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驗收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見附件1),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核實。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內業核實和外業調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通過驗收核實: (一)工程數量和質量達到要求; (二)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產能真實準確; (三)檔案資料保存完整。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核實的,下達驗收通過核實意見書;未通過核實的,督促縣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核實。內業核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外業調查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通過市級驗收核實的項目,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通過“監管平臺”提交入庫申請(見附件2)及市級核實情況報告(見附件3)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入庫核實。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隨機抽取20%的項目進行實地復核,核實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產能是否真實、準確。對抽查項目存在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產能不足、不實等問題的,全部項目予以退回,責令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整改,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核實后上報。省廳再次組織抽查復核,對整改不到位的項目,不予入庫。 第二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核實后,應當及時辦理工程設施等移交手續,并簽訂后期管護協議。 第二十四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及時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報備項目信息,報備信息應當與項目檔案資料一致,符合系統填報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報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報備信息,對審查結果負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核信息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備案通過后,形成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3項指標,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二十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備入庫的新增耕地在當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未及時變更的,將凍結相應的占補平衡指標。 第五章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以外其他項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六條 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耕地占補平衡項目以外的礦山生態修復等其他項目或其他部門立項并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各類項目產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質改造產生的新增產能(統稱新增耕地),擬用于落實占補平衡的,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核定。新增耕地來源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報備入庫后,可用于落實占補平衡,納入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管理。新增耕地地類變更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取內業核實與外業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縣級初審、市級核實、省級復核”的程序,嚴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主體負責收集整理并確認新增耕地核定有關基礎性資料,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性資料組織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耕地產能,形成縣級初核意見后,通過“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見附件4)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初審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級初核結果進行100%核實,對通過核實的,出具市級審核意見后,通過“監管平臺”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審查材料(見附件4)申請復核。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審核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對市級審核結果進行100%復核。通過省級復核的,出具省級復核意見,未通過復核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核實后,申請省級再次復核。 第六章 補充耕地利用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縣政府要切實履行補充耕地主體責任,對補充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強化利用監管,明確管護資金和管護要求,確保農田水利設施、林網、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能夠長期穩定利用。嚴禁“非農化”“非糧化”,補充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禁止違法違規建設占用,禁止違規轉為林地、園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壞、損毀等。 第三十二條 建立補充耕地巡查制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項目對已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的補充耕地進行實地巡查,查看補充耕地工程設施管護、耕地利用現狀等情況。對未完成地類變更的,每季度巡查一遍;對已完成地類變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對已核銷的,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巡查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留存影像資料,填報《補充耕地利用管護情況巡查記錄表》(見附件5)。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巡查情況。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管護責任主體組織整改,對難以整改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匯報并抄送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遙感影像等,研判補充耕地利用情況,對存在疑似撂荒、拋荒,轉為林地、園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問題的,100%進行實地巡查;對未出現問題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區補充耕地儲備庫中30%的項目進行實地巡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巡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組織實地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對自然災害損毀的補充耕地應當及時組織原地復墾,確實無法復墾的,扣減相應指標。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要求分解下達補充耕地任務,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全程監管、新增耕地核實、報備入庫信息審查、補充耕地利用監管等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要求編制補充耕地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全程管理,組織新增耕地核定,組織報備入庫、地類變更、利用監管、卷宗存檔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責任追究制。對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進行問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補充耕地數量或質量不實的;新增耕地核定過程弄虛作假,核定結果不實的;報備入庫信息不實、弄虛作假的;利用監管不力導致補充耕地不實且無法整改的;對存在問題虛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結果未如實反映問題,省級以上抽查、督察發現重大問題的;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對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對存在典型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警示約談,根據問題情況采取暫停項目備案入庫、凍結指標使用等措施,責令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已落實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允許項目備案入庫、解凍指標使用。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具體承擔單位對所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工作負責,因工作不實等造成損失的,將列入黑名單,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評審專家對項目立項、驗收以及新增耕地核定等評審意見負責,因出具評審意見不實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三年內不得參加項目評審。 第四十條 各地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補充耕地利用監管情況、巡查工作落實情況、省級以上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各地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來源: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