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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指標掛鉤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指標 掛鉤管理辦法(試行) 冀自然資字〔2022〕40號 第一條為堅決遏制新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全省實施新增非農建設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指標掛鉤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指標掛鉤管理,是指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先凍結違法違規用地所在地區補充耕地儲備庫中同等數量、質量的補充耕地指標,應當依法依規拆除復耕的,拆除復耕后解除凍結;可以依法補辦用地手續的,在市、縣完成組卷報批時,解除凍結補充耕地指標。 第三條對自然資源部下發的疑似違法違規用地圖斑,縣(市、區)及時組織核查判定,認定是否屬于新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并通過自然資源執法綜合監管平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判定結果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省自然資源廳執法局對各地上報的核查成果進行內業審核,存在疑異的進行現場核實,確定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逐月形成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凍結清單。日常執法監管發現新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一并納入補充耕地指標凍結清單,省自然資源廳執法局及時將凍結清單移送廳耕地保護監督處。 第四條根據補充耕地指標凍結清單,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凍結違法違規用地所在縣(市、區)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對縣(市、區)可補充耕地指標少于應凍結指標數量的,從設區市儲備庫中補足。凍結期間,違法違規用地所在縣(市、區)不得在省級平臺申請調劑補充耕地指標。 第五條凍結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后,省自然資源廳執法局及時通知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補充耕地指標凍結情況,并函告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六條各市、縣(市、區)應當加大違法違規用地查處整改力度,原則上3個月內消除違法狀態。拆除復耕的,通過自然資源執法綜合監管平臺提交拆除復耕到位的照片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意見;補辦手續的,提交相關合法用地批準文件或出具完成組卷情況說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上傳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省自然資源廳執法局對各地上報整改成果進行審核確認,形成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解凍清單。對未能按期限整改到位的,進行公開通報;對6個月內仍未整改到位、違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的,進行約談問責。 第七條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根據廳執法局提供的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解凍清單,解除相應的補充耕地凍結指標。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3月9日 來源: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