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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州市四城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實施意見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四城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流程,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福州市城建國土部門強區擴權實施意見》,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由四城區(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持規劃紅線圖等材料向所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各區按照既有程序報送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工作: (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委托評估機構對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市場評估(估價時點為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 (二)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無產權房屋等現狀情況進行摸底、調查; (三)書面通知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工商設立或變更登記,和改變房屋用途、權屬、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三、被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及安置房源等事宜按規定審核確定后,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確定的補償標準測算房屋征收補償總費用,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區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附件。 四、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擬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擬征收土地上房屋現狀調查復核結果為準。 六、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報批時,個別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如實說明未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作為土地報批附件,并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七、征收土地經批準并發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與征收部門協商達成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房屋調查結果、補償登記結果等,提請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作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騰房交地的,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要求被征收人騰房交地。 九、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認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和理由; (二)責令交出土地的依據、理由; (三)告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四)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機關名稱、日期并加蓋公章。 十、責令交出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十一、區政府或其指定部門依法向被征收人送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被征收人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騰房交地的,區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騰房交地催告書。被征收人收到催告書后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區政府或其指定部門應當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 十二、經催告,被征收人仍拒不騰房交地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區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榕政辦〔2011〕31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的補充意見》(榕政辦〔2012〕177號)同時廢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18日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