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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被違法拆除后如何賠償,最高法院發布的行政賠償規定中是這樣規定的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共33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中主要亮點有以下幾點:一是,規范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明了明確了行政賠償范圍和構成要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二是,合理確定“直接損失”范圍、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賠償訴訟原被告主體資格以及行政賠償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制度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發布,可以說對正在拆遷或是正在征地拆遷中遭受強拆的被拆遷人來說絕對是一個好消息。 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況是時有發生,并非罕見現象,而且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很多強拆往往發生在被拆遷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比如三更半夜或是趁被拆遷人節假日回家探親、祭祖或是出去游玩的時候等,由于強拆發生得突然,導致許多被拆遷人根本來不及把房屋內的物品搬至安全地帶,也根本來不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也正因為如此,許多被拆遷人也往往不知道強拆主體是誰。那么,房屋被違法強拆后,如何確定強拆主體?如何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又該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房屋被強拆后,首先被征收人要針對強拆行為先打110報警,然后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相關部門未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人作出補償決定,而是直接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書,且拆除了房屋,那么被拆遷人可以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沒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而是直接拆除了房屋,倘若沒有人認領或是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具體實施機關的情況下,則可以啟用強拆主體推定原則,確認強拆主體。 強拆主體確認后,那么我們便可以先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然后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在相關部門拒絕賠償后,我們就可以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了。那么,對于因強拆導致被拆遷人無法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屋內物品損失時怎么辦呢? 因相關部門導致被拆遷人無法舉證的,由相關部門來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十一條,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這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強拆之前并沒有提前通知被拆遷人,也沒有對屋內物品進行保存,便直接強制拆除了,導致房屋內物品損失的,那么就需要由相關部門承擔舉證責任,若相關部門無法舉證證據自己的行為合法,那么此時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而對于被拆遷人主張的一些生產和生活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比如床、餐桌、家具、沙發等等,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予以支持。 這里也提醒大家一句,雖然相關部門有舉證的責任,但被拆遷人也要將自己房屋內的貴重物品盡早地搬到安全地帶,或是在房屋正式征收之前,提前對屋內物品列清單,或是進行拍照、錄視頻留證,以免遇到強拆而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損失。 房屋被強拆后的行政賠償不得低于可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另外,該《規定》還進一步地明確了房屋被強拆后的賠償標準。《規定》第二十七條,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也就是說,為有效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賠償一般情況下不能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反之,若行政賠償低于被拆遷人可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那則無法保障被拆遷人的生活,也無法體現對于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 總之,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地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依法爭取合理的行政賠償。 停產停業損失費、獎勵、補貼也需賠償 除此以外,該《規定》中還明確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范疇。《規定》第二十九條,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被相關部門強拆后,被拆遷人可以主張停產停業損失費、獎勵、補貼等賠償。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予這幾個部分的賠償,那則是不合法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