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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建拆除專業律師:違法建筑被違法強拆后,有沒有行政賠償?在違建整治過程中,相關部門未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非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情形并不罕見,但這般操作對當事人來說就如晴天霹靂,必定會讓當事人損失不少。那么,面對相關部門的違法強拆,當事人能不能主張相應的賠償呢? 首先我們需要先明確以下三點:1、房屋究竟是不是違法建筑需要相關部門根據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和認定,相關部門僅憑當事人拿不出房產證便將房屋口頭上認定為違法建筑則明顯在程序存在不合法。2、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同樣也違反了有關規定,也是不合法的行為。3、經過法定程序調查、認定后,若房屋并非屬于違法建筑而是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即使沒有房產證,那么在被強拆后也需要按照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全面賠償。 接上面第三點內容,行政賠償一般只建立在合法權益被違法侵害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時,那么向人民法院主張相應的賠償,才有可能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看了上述的法律規定,相信大家心中更有數了,獲得行政賠償的前提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倘若自己的房屋在建設時并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建設,即建房之前未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建房完成后也未辦理房產登記等,那么該房屋很顯然是不合法的,違法建筑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后,當事人自然也就無法主張這項行政賠償。 即使不甘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之訴,那么可能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的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037號行政裁定書中指出,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沒有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