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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龍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政發〔2022〕15號 各社區,市直屬各單位: 《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用地規劃、計劃保障,滿足農村居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根據《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農民建房“一件事”辦事指南(2020年修訂版)》等要求,結合龍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包括農房新建、合法農房改擴建、原拆原建等。 (二)審批原則 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堅持“規劃引導、集約用地、拆舊建新、戶有所居”原則。 (三)職責分工 農村居民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內由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具體承辦,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外由市農業農村局具體承辦。 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社區(經濟合作社)審核、公示。 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等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負責農轉用審批手續辦理;負責農房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建筑風貌引導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所有房屋的確權登記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劃條件確定和農房設計方案審查及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具體工作。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違法建房查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作為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主體,負責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審核認定、農村居民建房申請受理。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辦理。 (四)聯審聯辦 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建立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聯席會議制度,由市農業農村局每月負責召集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及相關社區干部召開會議,共同做好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工作。 二、規劃與利用 (五)規劃保障 強化農村居民建房用地規劃保障,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科學預留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空間。 (六)用地控制 農村居民建房應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社區內空閑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耕地。 (七)指標分配 合理安排上級下達的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結合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宅基地總規模、需建房農戶數、宅基地管理情況等因素,制定宅基地新增計劃指標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市城鎮規劃區內不再新增宅基地建房用地指標,“無房戶”通過城中村改造給予統籌安排解決。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無房戶建房需求調查,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年度農民建房用地需求,編制需求計劃表,報市農業農村局作為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的參考。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無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落地的,經批準建房農戶可帶指標向市宅基地保障調劑公司申請跨社區保障。 (八)建房標準 農村宅基地申請必須以“戶”為單位,可申請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農房,分戶標準參照《龍港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實現辦法(試行)》執行。 D級危舊房申請改擴建的,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有92航拍影像的權源證明。原農房合法面積小于210平方米的,可改建建筑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規劃條件允許下,多余的面積可用來安置該經濟合作社其他無房戶;原農房合法面積大于21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積審批。 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建于1992年之前現狀已倒塌的農村房屋,無異地遷建且符合無房戶條件的,經集體經濟組織和有關部門明確權源,并公示無異議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給予按照D級危舊房申請改擴建的政策審批重建。 (九)農房設計 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負責編制農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免費提供農戶參考。 有條件的農戶可自行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符合我市建筑風貌、體現浙派民居的建筑單體設計。 (十)建筑要求 宅基地農房建筑高度一層不超過4.20米(一層層高指一層地梁到二層樓面的高度),其它層不超過3.10米,農房建筑總高度各區域根據規劃要求確定。室內標高不得超出房子周邊最近的現狀道路30公分。 三、申請與審批 (十一)申請條件 龍港市域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使用宅基地: 1.享有宅基地資格權,未分配過宅基地且在本社區無自有住房的;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退出宅基地后,符合申請建設住房條件的; 3.農房因臺風、火燒等原因坍塌兩年以上并符合房源合法和“無房戶”資格的,申請恢復使用宅基地的; 4.農房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毀,需要重建的; 5.農房經鑒定為D級危舊房,需拆除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十二)不予申請的情形 1.不享有或已被取消宅基地資格權的; 2.已轉讓宅基地和農房的,或者原有農房改為經營性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3.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4.通過繼承方式已取得宅基地的; 5.夫妻離婚未滿三周年且未再婚的; 6.拆遷安置中已享受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 7.未滿25周歲且未婚的或60周歲以上申請分戶建房的; 8.違法用地或違法占地建房未處理的; 9.農房新建用地存在地質、水文等危險隱患,高壓線路走廊范圍內,存在四鄰糾紛未處理妥當的; 10.戶口遷移,原遷出地已享受過宅基地,尚未退出的; 11.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十三)審批流程 1.農戶提出申請。農戶以戶為單位,由有申請建房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代表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請。 2.集體經濟組織審查。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符合建房條件的,將申請農戶基本信息、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在本社區公開欄公示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申請農戶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修改或撤銷建房申請,對修改后的建房申請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和社區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申請材料、會議記錄、公示材料等一并報送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 3.受理。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下列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查: (1)《龍港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2)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4)四鄰意見書(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5)土地勘測定界圖、房屋現場照片、房屋測繪材料(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6)規劃總平圖、農房設計方案(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7)《龍港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申請表》(新建、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8)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證或土地權源證明書(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9)D級危房鑒定書或災毀證明材料(改擴建、原拆原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10)農轉用需提供的材料(新建宅基地農房需提供)。 4.資格審查。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戶建房資格、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社區審核公示和審查;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市行政審批局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查圖紙設計方案;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5.現場踏勘。資格審查結束后,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2人以上實地踏勘,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并填寫實地踏勘記錄。 6.部門聯審。現場踏勘后,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意見,由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報市人民政府核準。 7.發放審批文書。市農業農村局或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將擬批準內容在龍港市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查異議不成立的,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窗口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準通知書》。 四、建設和管理 (十四)建房管理 全面落實“四到場”要求,建立“四到場”全程監管臺賬,按戶建檔、立卷備查。 1.現場放樣到場。建房農戶取得相應審批證書,與建筑施工單位或農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在開工前向市行政審批局預約申請放樣。市行政審批局收到建房村民放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勘測單位、社區干部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2.基槽驗收到場。建房農戶完成基槽開挖放置地籠后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驗收,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勘測單位、社區干部進行查驗,并做好驗收記錄。 3.建設監管到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社區干部負責建房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置。 4.竣工驗收到場。農戶建房完工后,由市行政審批局組織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進行驗收,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十五)不動產登記 通過驗收的農戶,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農房建設未經竣工驗收核實或竣工驗收核實不合格的,不得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十六)備案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將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資料整理歸檔,并建立電子檔案。 (十七)建設監管 建立農村居民建房掛牌施工制度,社區將申請宅基地建房審批情況在建房點掛牌公示。建房公示牌須放置在建筑立面視線可及范圍內,時間從施工開始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后止。 建房公示牌由市農業農村局提供樣板,各社區根據樣板統一制作,統一規格尺寸,統一標準填寫建房公示牌。公示牌內容包括建房戶主、家庭成員信息、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造層數、承建人、審批時間、原有宅基地處理情況、監管責任人員和監督電話等。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占地面積、位置、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駐社區干部和社區主要負責人為監督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建房動態巡查,健全監管網絡,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層加高、移位建設等違法違規現象發生。 (十八)收費管理 農房建設過程中,市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依法應收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十九)有效期限 批準建房文件有效期兩年。農戶應在取得批準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未申請延期逾期不開工建設的,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經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撤銷批文,收回批準的宅基地。 五、法律責任 (二十)非法建設 不符合申請條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宅基地建房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及其構筑物,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一)違規建設 未按設計圖紙建設農房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二)責任追究 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龍港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