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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屬于“城市更新”類的幾種情形我們知道的有“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以及“扶貧搬遷”等為名的征收項目,還有因其他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征收項目等,但鮮少知道有關“城市更新”類這樣的拆遷活動。一般情況下,前者征收主體一般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然后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是拆遷指揮部負責具體的征收工作,比如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簽訂補償協議等等,但后者主要突出的是市場主導、運作。那么,哪些情形會在“城市更新”活動中呢?“城市更新”類活動又該如何推進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屬于“城市更新”類的幾種情形 根據深圳市去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二條規定,一般屬于城市更新類的情形有:(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急需完善(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看到,如果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也就是會給我們人身安全帶來危險的一些房屋,以及一些因公共設施建設所需的房屋或是一些不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違法建筑等都有可能會在“城市更新”類拆遷活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