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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18年不知老房被拆遷,相關部門卻說已簽了安置協議?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陳某某因各種原因于18年前離開之后,一直未回老房居住,18年后因辦理身份證再回老房,才發現自己家的房屋在11年前就被拆遷了,而且最主要的是,其沒有得到任何的安置補償。 隨后,陳某某向相關部門反映了自己所遇到的問題,但是相關部門卻答復:按照《xx村城中村綜合改造拆遷安置實施方案》,2011年11月15日,陳某某與xx區城改辦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已安置補償到位。 從相關媒體報道的來看,這十多年里陳某某根本就沒有回過老宅,不可能簽訂補償協議,如果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說明是有人冒充陳某某簽訂補償協議。 針對相關部門的答復,陳某某又向xx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申請了復查。但是該復核委員會回復稱,如果陳某某認為在拆遷過程中政府不作為或是過失導致未進行安置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因為戶主未向其分配拆遷安置款,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還撤銷了前述西安高新區自然資源局的那份答復意見書。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陳某某復員回鄉后,因街道將陳某某父母老房子所在的宅基地收回,所以該村村委會又為其批了一塊新的宅基地,后在政府和其外婆的幫助下,陳某某蓋了三間平房。 根據拆遷安置實施方案,被拆遷人是該村房屋和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所以,如果陳某某是該村村民且是該三間平房的所有權人,那么其作為被拆遷人,他是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或是安置房的。 再者,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一般相關部門在具體征收之前都會發布拆遷公告,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評估、公示,并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等,而村委會作為基層的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一般也往往會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征收工作并參與普查和上報材料,所以,按理說,村委會對陳某某的三間房屋的情況應當是知情的,即使以戶為單位拆遷,也不影響陳某某作為被拆遷人主體的資格。 所以,就算陳某某離家18年,相關部門也不能因為其長期不在老宅住就剝奪其相關合法權益。 另外,據村委會相關人員介紹,當時拆遷時,一直沒有聯系到陳某某,那么聯系不上被拆遷人就能冒充別人簽訂補償協議嗎?就能不對其予以補償安置嗎? 答案顯然是不可以的。本案中,因聯系不到陳某某便讓別人代替陳某某簽訂補償協議這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如果在拆遷時聯系不到被拆遷人或是房屋權屬不明確等,那么征收方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將相關補償款存在在專用賬戶里待被拆遷人領取,而不是由別人冒充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并領取拆遷補償。 一般而言,如果是由他人代替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話,若該協議的簽訂沒有得到被拆遷人的授權或是追認,那么該協議則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所以,就此次案件而言,陳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與其簽訂補償協議并進行補償安置。 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如果要廣大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或是有人冒充代替自己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等,那么一定要及時地向相關部門反映,若沒有得到有效的答復或是解決,建議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