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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五則(附補償標準)下架山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1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下架山鎮葵嶺村葵嶺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8554公頃(折12.83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下架山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下架山鎮葵嶺村葵嶺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下架山鎮葵嶺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面積0.8554公頃,地類為園地0.1624公頃、林地0.6799公頃、其他農用地0.0131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一)征收園地、林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3.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每公頃3.9~19.5萬元 進行補償。 (二)征收其他農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108.75萬元(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每公頃3.75萬元)。 征地補償總額為106.291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下架山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下架山鎮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1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1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2 南徑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1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南徑鎮圩腳村錫坑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8229公頃(折12.34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南徑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南徑鎮圩腳村錫坑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徑鎮圩腳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面積0.8229公頃,地類均為園地。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定,征收園地補償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二)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三)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每公頃3.9~19.5萬元進行補償。 征地補償總額為102.4511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南徑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南徑鎮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1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1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3 占隴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2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占隴鎮西樓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1.0336公頃(折15.5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占隴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占隴鎮西樓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占隴鎮西樓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面積1.0336公頃,地類為其他農用地0.3554公頃、未利用地0.6782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一)征收其他農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108.75萬元(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每公頃3.75萬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105萬元。 征地補償總額為109.8608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占隴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占隴鎮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2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2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4 高埔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2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高埔鎮高車村柵仔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685公頃(折10.28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高埔鎮屠宰場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高埔鎮高車村柵仔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高埔鎮高車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面積0.685公頃,地類為園地0.3905公頃、建設用地0.2945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一)征收園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31.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46.8萬元。 3.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每公頃3.9~19.5萬元 進行補償。 (二)征收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79.5萬元(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每公頃1.5萬元)。 征地補償總額為61.4866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高埔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高埔鎮鎮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2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2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5 南溪糧食儲備倉庫項目用地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3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南溪鎮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2729公頃(折34.09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普寧市南溪糧食儲備倉庫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南溪鎮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溪鎮鐘堂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面積2.2729公頃,地類為園地1.1901公頃、未利用地1.0828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一)征收園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3.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每公頃3.9~19.5萬元 進行補償。 (二)征收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105萬元。 征地補償總額為282.328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南溪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南溪鎮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3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3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來源:普寧市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潮汕人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