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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修版征地管理辦法六月一日起施行本報訊 (記者 滑曉暉 胡輝)日前,《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明確進一步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機制、細化征地程序、完善補償體系、壓實工作責任。 《辦法》提出,在縱向上構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市、縣政府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配合的四級聯動機制;在橫向上明晰市、縣政府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yè)農村、政府指定的房屋拆遷部門等的職責。擬征地的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征地檔案管理制度。 《辦法》進一步細化和規(guī)范了征地程序,要求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實行土地現狀調查行為公證和調查結果公示,將征收土地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作為繼續(xù)推進下一步工作和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的重要依據。市、縣政府應召集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土地現狀調查,調查結果由參與各方簽字確認。對個別權利人未參加土地現狀調查或參加調查不簽字確認的,擬征地政府應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應以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辦法》要求,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構建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補償安置等基本補償安置措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和就業(yè)保障制度,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體系。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辦法》明確,對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要堅持“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2個原則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3種安置方式。《辦法》對補償安置的落實作出剛性約束,如規(guī)定對于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未足額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和房屋等。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百家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