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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注意,這三種房屋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須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但是,實踐過程中,農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況卻非常的普遍,導致農村涌出許多的無證房屋。 一般情況下,沒有經過審批辦理相關手續而建無證房屋,多數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可是這些未辦理審批手續,未登記的房屋真的都是“違建”嗎?如果遇上拆遷是不是也意味著沒有任何的補償? 針對這種情況,凱諾律師認為,拆遷方直接給所有的無證房屋戴上“違建”的帽子,是非常不妥,也非常不合理的,尤其是農村的房子,更不應該如此。 雖然在《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明確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對于以下幾類無證房屋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 一、房子是由上輩遺傳下來或是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因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上輩人遺傳下來的房子和七、八十年代所建的房子大多數都沒有產權證。所以,鑒于此,這類房屋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相關部門需要根據房屋的年代、居住使用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而且根據自然資源部下發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政策,始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無證房或是比這更早的無證房應當要作為合法建筑予以確權登記。 二、房子建于2008年之前的。要知道,我國《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而且2008年之前,建筑房屋只需要宅基地使用權證,不需要申請各種規劃許可證,所以,如果房子是建在2008年之前,在2008年之前也沒有改建、擴建、翻建的情況,那么就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簡單來說,就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不能一口認定成違法建筑。 因此,這類房屋在遇上拆遷的時候,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應與合法房屋要差不多,拆遷方不能因無證就降低拆遷補償。 三、用于被拆遷人安置用的無證房。一般情況下,拆遷安置房是很難辦理下來的,如果被拆遷人面臨二次拆遷的話,那么就沒有產權證,這種情況下,相關風險就不應該由被拆遷人承擔。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上述幾種無證房屋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更不應該在遇上拆遷時不予補償,責令被拆遷人限期拆除,如果遇到了有相關部門人員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建議被征收人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