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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要符合哪些條件?要注意哪些?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在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被征收人在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前,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書面的賠償申請,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任何的賠償決定,或是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 如果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后,沒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的賠償申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那么法院可能會不予受理的。 所以,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之前,一定要先向違法強拆房屋行為的主體申請賠償,待他們作出賠償決定之后,再向法院申請行政賠償,這樣既可以省時也可以省力,倘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是自己比較滿意的,那么便可以省去提起行政賠償這道程序了。 第二點則是需要被征收人知道,申請賠償不是什么時候都可以的,被征收人必須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那也就是說,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需要在兩年內申請行政賠償,被征收人申請賠償后,若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或是對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一般情況下需要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若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訴期限,起訴期限可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所以,大家千萬不要自己揣摩起訴期限,因為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起訴期限比較復雜,再者征地拆遷問題又涉及很強的專業性,所以還是建議大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進行,避免錯過維護權益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