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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安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舜皇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局,東安經濟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東安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安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東安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征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征拆管理和實施程序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發改、住建、人社、財政、審計、紀委監委、民政、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鄉(鎮)、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下稱“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國家征收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遵循“征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縣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和村(社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對征收土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同時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簽字或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的調查結果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局、住建、民政、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 (二)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改變房屋與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特種養殖證; (八)其他有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在此期間,除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縣自然資源局應當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村組(社區)公告并聽取意見。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對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獲得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組(社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縣自然資源局與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可將實地調查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地、騰地;逾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征收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屬物的確權。確權期間不影響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條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的,按重置價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三)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的,不予補償; (四)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五)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六)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準文書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未載明建筑面積的,以鄉村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為準; (七)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經審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資格,但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的,以鄉村規劃確認許可建設的建筑面積進行認定。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八)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不予補償; (九)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無論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因歷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征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第十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改建、擴建的; (四)雖經有權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五)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等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中,有兩人(含兩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員達到法定婚齡的,原則上按婚姻狀況(以結婚證為準)確定戶數,也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進行分戶,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間不得分戶。 (二)被征收人直系親屬達到法定婚齡或已結婚等符合分戶條件,但因沒有房屋產權而未能分戶,經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審核認為符合分戶條件的,在征收補償安置時可按分戶處理。 (三)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以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為依據,離婚雙方方能各按一戶享受征收補償安置政策。 2. 離婚證書載明的時間必須在《征地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前。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公安、民政、住建、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及鄉鎮、村(社區)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應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審定: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或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未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的后代; (二)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取得藍印戶籍但未納入城市居民或城鎮企、事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四)婚嫁后戶籍一直未遷出(外嫁女)或婚后戶籍遷入女方(入贅)戶籍所在地的,且該戶在婚嫁地沒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領)養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辦理戶籍入戶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 應當安置人員資格認定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第二十條 與被征收房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籍等人員);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祖遺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祖遺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前)死亡的人員; (六)正常婚嫁后已遷出戶籍或戶籍反遷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征收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內的,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兩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5.2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65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的成本價確定安置房面積。 (3)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價、建安成本、水電路綠化配套等費用)由住建、物價、財政、項目業主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成本價應考慮物價因素,每年調整一次。被征收人夠買安置房住宅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中心城區安置房達到交房條件后,建設方統一交付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選房分房。 第二十二條 征收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外的,實行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村(社區)組負責調整。 (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住宅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戶型由項目業主負責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并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也可以在安置地完成場地平整并將宅基地分配到戶后,由被征收戶按規劃要求自行建設。 (二)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好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征收單位不再支付過渡費。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400元/㎡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符合安置房安置條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補償費不足以購買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價)的,經本人申請和縣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可給予5萬元/戶的補貼。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還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遷入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系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經申請可獲得政府按規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 收集體土地上生產經營性企業的合法建(構)筑物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興辦生產、經營性企業,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經營證照和依法納稅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6個月以上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對因征收造成其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同類結構房屋價值10%的補償費。商品房和營業用具等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他安置。未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興辦企業的或無合法經營證照或證照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也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二)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作經營性用房的(小賣部、理發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已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經營業6個月以上的,可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照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24%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不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三)依法批準的“農家樂”、畜禽養殖用房,按照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不再另行支付裝修及設施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他安置。 (四)征收學校、醫院、寺院、村委會等公益事業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用于解決物品搬遷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補償的全部費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遷人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動員搬遷,營業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規定支付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1800元/戶/次支付兩次搬家費,并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12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標準為900元/戶/月。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的、集中遷建或分散遷建安置的,按1800元/戶/次支付兩次搬家費,并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900元/戶/月。安置房安置的補助為24個月,需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提供現房安置的,只補助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標準再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按標準的150%支付。分散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 搬家費和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從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過渡的,不得增加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征收補償安置機構開展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80元/㎡的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征收(臨時建筑、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積再給予100元/㎡的獎勵。未按期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和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的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收專業菜地、專業漁池(塘)補償標準按同一片區的水田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件6)。 (二)征收果樹、經濟林、花卉、苗木、藥材、用材林木、零星樹木、竹類等其他經濟作物,根據作物的種類、生長期和生長狀況,按規格、終止密度、名稱劃類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件7、8、9、10)。 (三)混栽(種)的經濟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標準予以補償。 (四)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經縣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名貴花卉苗木基地,由征地補償安置機構核實,給予搬遷移栽補助(附件11)。 第二十九條 附屬設施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件2)。 (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遷移的墳墓,經核實后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附件5)。 (三)征收有合法批準有用地手續的砂、預制、磚場、石材加工廠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附件3)。 需要遷移征地范圍內的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用地單位與業主單位協商解決,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灌溉水塘確須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3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定補償,由鄉鎮統一組織實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單位恢復或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安置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違法違規操作,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違規審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違規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辦理戶籍遷移、戶籍轉換或家庭分戶(立戶),違規核發或延續登記工商營業執照及其他證照,違規批準土地、房屋流轉或變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違規審批畜牧水產養殖、花卉苗木基地、農家樂及其他設施農業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測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及相關補償中弄虛作假、套取補償安置費用,騙取、虛報、冒領、私分征收補償資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擅自涂改征收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具體區域范圍:東起獨秀嶺;南至湘桂鐵路復線;西至蓮塘地界;北達東冷公路(一期),總面積約19平方公里[《東安縣城總體規劃(2006-2020年)》(2017修改版)],具體以規劃圖為依據。 (二)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應安置人員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孫子(女)等,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其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依法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農村醫保、失地農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員。 (三)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家庭。 (四)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第三十四條 對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村民小組不再實施預留集體福利事業用地,按縣城區土地Ⅳ級基準地價的90%進行一次性補償[組人口在200人以上的(含200人)按2畝標準進行補償;組人口在100人以上的(含100人)、200人以下的,按1.5畝標準補償;在組人口100人以下的,按1畝標準補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東安縣人民政府。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并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的,按原通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按照本辦法實行。 附件:1.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2. 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建(構) 筑物補償標準 3. 征地范圍內砂石場、預制場、磚場補償標準 4. 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5. 征地范圍內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6. 征地范圍內青苗補償費標準 7. 征地范圍內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標準 8.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補償標 9.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藥材補償標準 10.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樹木、 竹類青苗補償標準 11.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苗圃移植搬遷費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備注: 1.結構標準符合等級要求,但裝飾標準有二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2.裝飾標準符合類別等級,但結構標準有一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3.本補償標準含室內外裝飾、裝修。 4.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層高每增減10厘米,按房屋主體補償價增減1%。 6.房屋裝(修)飾補償每增減一項增減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備注: 1. 凡屬非固定性生產或生活的設施(包括爐灶、裝配式水池、非固定豬槽、活動水泥板谷倉等),均不予補償。 2. 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溝、進屋的踏步、上樓的樓梯均為房屋的必要配套設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補償單價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補償。 3. 水池、糞池、排水溝達不到灰、漿砌體要求的,均按各單項標準50%扣減。
征地范圍內砂石場、預制場、磚場補償標準
說明:合法砂石場、預制場、磚場是指經過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生態環境、應急等職能部門行政許可,并依法繳納了國家稅收;發布擬征地告知后,未經行政許可產生場等經營場所不予補償。 附件4 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1. 各類房屋層高規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米,樓房3米;土木結構平房3.2米,樓房為2.8米;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 2. 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墻體、梁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 3. 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積計算補償。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臺(未封閉),按其投影面積的50%計算;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3. 地下室(夾層)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計算全面積,1.2-2.2米以內(不含2.2米)計算一半面積。框架現澆結構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大于2.1米以上的計算全面積,2.1米以內(不含2.1米)的計算一半面積,1.2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4. 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5. 征收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墻、踏步、水、電及材料運輸等全部補償。 6. 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補助2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2.2米,超過2.2米的按加層計算。
征地范圍內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元/冢/座
備注: 1. 用建筑材料修繕加固的墳墓,根據用材料類別計算補償。 2. 墳墓補償以實際挖掘數為依據。在遷墳規定期限內遷移的,給予500元-1000元/墳的獎勵。 3. 委托建設單位遷移的補償減少40%。 4. 超過遷墳公告期限,逾期不遷的,由征收單位作深埋處理,不予補償。
征地范圍內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附件7 征地范圍內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
附件8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叢
備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視其生長狀況,參照以上標準補償。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補償。 附件9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藥材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樹木、竹類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
附件11   集體土地征地范圍內苗圃移植搬遷費  
來源:東安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