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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養殖場拆遷律師:先建的養殖場,后劃定禁養區被強拆?法院:違法,給予賠償想必了解一點相關法律、政策的朋友都知道,養殖場是不可以建在景區、水資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止飼養區域的,這些區域一般被稱之為禁養區,但是實踐中,許多開辦養殖場的養殖戶基本上都是普普通通的農民,他們一心只想好好干事,發展養殖業,但由于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所以,他們并不知道養殖場是不可以建在禁養區或是不知道哪塊是屬于禁養區。 所以,一些養殖戶在建好養殖場并開始正式養殖到收到相關部門下達的關停養殖場通知書之后才知道此地是禁養區,才知道此地不可以建設養殖場,而有一些則是在建設好養殖場之后相關部門才將此地劃定為禁養區的。那么,養殖戶建好的養殖場被以在禁養區為由要求關停或是被強制拆除時,養殖戶是否有權獲得補償或是賠償呢? 黃某某在廣東省某市某村建設了養殖場用于養豬,隨后,相關部門在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時,將xx世界文化遺產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劃定為禽畜禁養區,黃某某經營的養豬場點正好位于上述禁養區內。隨后,相關部門便以黃某某經營行為違反了禁養的規定,且該養殖場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等為由,要求其關閉或拆除養殖場。 因黃某某沒有按照通知拆除、關閉養殖場,相關部門便強制拆除了黃某某所經營的養殖場。黃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法院在確認強拆違法后,黃某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之訴,要求相關部門賠償200萬元。 但一審、二審法院以黃某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請求賠償機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損失、利潤損失等損失和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部分畜禽舍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遂駁回了黃某某的行政賠償請求。 黃某某在收到二審判決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希望再審法院能為自己主持公道。 黃某某在再審中認為,其所修建的禽畜欄舍是在依法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其養殖行為是在相關部門劃定養殖區以前,所以屬于合法養殖,再者,相關部門的違法強拆和限期關停、拆除通知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而且其提供的證據證明強拆行為與其損失有因果關系。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黃某某在相關部門劃定禁養區之前已經開始經營養豬場,所以,相關部門應當要給予補償。 對于賠償標準,相關部門在《xx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中對禁養區內的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畜禽養殖場設定了具體獎補標準,故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專項整治方案》的獎補標準,對黃某某進行補償或是賠償,且從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解度出發,該賠償或是補償不得低于其他同類型養殖場的補償標準。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書,并將本案發回xx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事實上,很多相關部門在禁養區專項整治中,通常會將所有的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除并不予補償或是賠償,這其實是極其不合法的,也不合理的。 因為,根據《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禽畜養殖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上述法律、法規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即使養殖場是在禁養區、限養區,那么在關閉時也要給予養殖戶因關停或搬遷原因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在禁養區或是養殖場未辦理環評等手續為由強制關停養殖場,還不予補償,那么當事人就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然后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行政賠償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