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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潮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潮府規〔2018〕2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落實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 潮安區范圍內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工作按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協調各鎮人民政府(場)或征地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土地征收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會同區發改、財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運、公路、農業農村、水務、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各鎮人民政府(場)要按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區發改、財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運、公路、農業農村、水務、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征收程序 (一)公開程序。區自然資源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二)發布征地預公告。區自然資源局向擬征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預公告的內容包括擬征土地的范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補償登記期限等。 在預公告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三)調查確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四)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要在征地預公告規定的補償登記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其補償以調查結果為準。 (五)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區自然資源局會同區相關部門依法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區自然資源局要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關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具體由各鎮人民政府(場)負責。 (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區自然資源局要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有關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依法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放棄聽證的,按規定予以書面記載。 (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區自然資源局按規定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九)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區自然資源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十)預存征地補償款。在征地報批前,擬支付的征地補償款應足額存入區自然資源局在銀行開設的征地補償款專戶,由銀行出具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 (十一)征地方案報批。區自然資源局要按照《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 《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書四方案”的報批資料,依法定程序上報審批。 (十二)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將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合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書面形式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批準的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地類、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 (十三)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交付土地。區自然資源局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地補償費用按時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補償款付清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區自然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確定的標準,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另行計算。 (三)全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包干價執行,本征地包干價覆蓋范圍為本區行政轄區內的全部集體土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本征地包干價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不分地類,“同地同價”實施。屬庵埠鎮區片范圍內征地包干價為7.1萬元/畝;屬彩塘、古巷、沙溪、東鳳、龍湖、金石、浮洋、鳳塘、江東等鎮區片范圍內征地包干價為6.5萬元/畝;屬登塘、鳳凰、歸湖、文祠、赤鳳、萬峰林場等鎮(場)區片范圍內征地包干價為6萬元/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除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外,原則上可按不超過7.4萬元/畝的標準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的土地出讓收益補助或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收益補助(或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的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5萬元/畝。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路、鐵路、橋梁等基礎設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另定。 四、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依照《潮州市潮安區征收集體土地多年生作物補償標準》(見附表一)執行,并按1.2萬元/畝由鎮人民政府(場)包干負責。高值植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構筑物),實行貨幣補償的,依照《潮州市潮安區征收集體土地上附著物(構筑物)貨幣補償指導價》(見附表二)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現狀進行評估或確定,按評估價格或市場重置價格進行補償。 (三)征收墳墓按有主墳墓和無主墳墓分別給予適當存放費和搬遷費補償。有主墳墓補償標準為5000元/穴,在規定時間內遷移的,每穴再獎勵800元;無主墳墓補償標準為1000元/穴。 五、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原則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遵依法依規、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房屋征收的安置補償方式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功能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其中住宅類包括住宅及配套車庫(房),非住宅類包括商業用房等,原則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補償方式(特殊情形需進行產權調換的除外)。 (三)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有關事項的確認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非住宅類房屋(包括廠房、工場、商業場所、辦公場所、倉庫等)和宅基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持有不動產有效契證的,以契證載明數據和用途等予以確認。 2.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非住宅類房屋(包括廠房、工場、商業場所、辦公場所、倉庫等)和宅基地,未能提供不動產有效契證的,由具備房屋測繪資質的第三方測繪機構測量明確具體數據,經村(居)委會確認用途及權屬,經被征收人、村(居)委會共同確認,所在鎮人民政府(場)審核同意。 房屋所有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自有的,由被征收人直接辦理征收補償安置手續;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代表辦理征收補償安置手續。 (四)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1.住宅類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及裝修)補償、安置標準 (1)按照產權確認面積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2)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會落實安置用地的,原則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積的20 作為巷道配套計入安置用地總面積,對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費用按2.5萬元/畝給予補助。 2.非住宅類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及裝修)補償標準 廠房、工場、商業場所、辦公場所、倉庫等按建(構)筑物性質實行貨幣補償。依照《潮州市潮安區征收集體土地上附著物(構筑物)貨幣補償指導價》(見附表二)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現狀進行評估或確定,按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廠房、倉儲內的設備設施按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五)跨征地紅線的建(構)筑物補償 1.對跨征地紅線的構(建)筑物,若實施部分拆遷將使其主體功能受破壞或產生結構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物權人生產生活的(具體由各鎮人民政府、項目協調辦認定),應按全拆處理補償。紅線內部分按本條第(四)項補償安置標準執行。紅線外部分按建(構)筑物具體類別,依照有關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紅線外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仍歸被征收人所有。 若跨征地紅線的商品住宅房,整體實施部分拆遷將使其主體功能受破壞或產生結構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物權人生產生活的,應按全拆處理補償實施整體征收,并按本條第(四)項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2.對部分跨征地紅線建(構)筑物,實施征拆不影響主體功能并沒有造成安全隱患的,只實施紅線內部分征遷,按本條第(四)項補償安置標準對實際征遷面積進行補償。 (六)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各鎮人民政府(場)或征地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審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標準:住宅和商業用房10元/㎡,生產用房12元/㎡,辦公用房6元/㎡,倉儲用房5元/㎡,按實際面積計算,一次性支付。搬遷費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 臨時安置費(僅適應產權調換住戶)標準為6元/㎡/月,月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臨時安置費補助從交付征收房屋之日起計至接到回遷通知之日止,并另加三個月計,每年結算一次。已提供周轉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七)評估機構的選定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在區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區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征收項目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六、留用地安排 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定執行,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5 核算(不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留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城鎮規劃進行建設。 留用地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應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由區人民政府無償返撥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條件安排留用地的,可采取折算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標準根據《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潮府規〔2018〕14號)的規定,我區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按13萬/畝執行。 七、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征地拆遷管理 (一)征地拆遷具體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場)負責,按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組織實施。 (二)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原則上按不超過征地拆遷補償費總額(包括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總額)的3 計取,列入征地拆遷成本。如有特殊情況需提高計取比例的,由各鎮人民政府(場、管委會)書面說明理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三)征地拆遷補償費及工作經費實行預撥制度,由區財政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一次性或分期向征地補償實施部門撥付。 (四)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合理支出的原則。 (五)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征地拆遷的拆遷費、搬運費、工作人員的辦公經費、宣傳培訓、工作協調等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業務費用,以及土地征收后圍蔽及管理。 (六)各鎮人民政府(場)負責對完成拆遷工作的土地實施圍蔽。 九、附則 (一)國家和省、市對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實施細則有關補償安置標準的調整,由區自然資源局會同區財政局、區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來源: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