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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在本省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需要對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用途為非住宅的; (二)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 。ㄈ┓课菡魇展姘l布前持續經營的; 。ㄋ模┮蛘魇辗课菰斐赏.a停業損失的。 第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按照以下分類和標準進行補償: 。ㄒ唬┍徽魇杖四軌蛱峁┒悇詹块T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每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的,經營性損失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經濟效益等因素制定。 。ǘ┍徽魇杖四軌蛱峁┫蛏鐣kU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計算每月的職工失業補助。 第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3—6個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和職工失業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3—6個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和職工失業補助;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標準逐月計發經營性損失補償和6個月的職工失業補助。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房屋,對被征收人不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用途為住宅,但已改變為營業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適當提高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價值的補償: 。ㄒ唬┤〉煤戏ㄓ行У臓I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權屬證書所載的地點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可以適當提高補償的情形和標準: 。ㄒ唬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營業用房進行補償,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繳納國家稅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依法納稅和補交土地收益金。 。ǘ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50%的補償金額; 。ㄈ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20%的補償金額; (四)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改變的,不增加補償。 第七條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予以追回。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黃平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