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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專業律師: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的這幾個違法行為你不能不知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常識,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可由于被征地農民在法律知識方面有所欠缺,對土地征收程序了解的少之又少,所以利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被損害,我們自然就要找到損害我們利益的人。 那么這個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人是誰呢?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基本上少不了村委會的影子。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村委會既不是基層政權組織,也不是一級政府或是政府的派出機關,其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只不過,當村莊遇上拆遷時,其是有責任協助行政機關開展征收工作的,但是其不能作為征收主體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更不能越權組織征地。 可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來看,常常有村委會試圖越權實施違法行為,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那么,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經常會有哪些違法行為呢?根據辦案經驗,凱諾律師列舉出了以下四種,大家在遇到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一、越權非法征收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46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村委會不是集體土地征收主體,所以其是無權組織征地,實施征地,其更無權批準征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征收主體只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批準征地的也只能是國務院或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實踐中,若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非法征地、批地等,損害老百姓利益,那么勢必會面臨著嚴厲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擅自將集體土地流轉出去 另外,還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村委會也沒有直接流轉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未經村民會議通過,村委會擅自流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合法的,更不能將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用地,就算村民會議同意了,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村委會或是村委會相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出賣集體土地,那么同樣也有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 《土地管理法》第74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擅自強拆村民住宅 實踐中,有一些村委會在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未經被征收人同意,也沒有任何授權委托書或是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強制拆除村民的住宅,這種強拆行為很顯然是不合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2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若想盡快拿到土地,應當要先對被征地農民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若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補償決定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再簡單點來說,就是村委會不僅沒有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權利,其也沒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村民房屋,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也只能是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村委會或是其他部門,若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強拆村民住宅,強占村民土地,否則被征地農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村委會同樣也沒有權利。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有權部門。 四、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集體土地征收中,村委會代替村民、強迫村民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但是在未經被征收人同意,自愿的情況下就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這很明顯是違背了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這樣的安置補償協議,日后只要被征收人沒有追認,沒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認可,那么該協議就不具有合法性。 《民法典》第171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村委會強迫自己或是替自己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報警,并保存相關的證據文件(如聊天記錄、照片、視頻等),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同時,在必要時還可讓律師介入案件當中,進一步通過走訪、調查,訴訟等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除了以上幾種違法行為之外,村委會擅自截留征地補償款也是時有發生的,但這也是不合法的,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表達的是,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可以使得權利非常有限。在土地征收中,倘若未經授權,未經被征收人同意,便以各種名義行使被征收人的權利,那么其行為就觸犯了法律,此時,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