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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試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質,尊重群眾意愿,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搬遷,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協議搬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區、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組織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全市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 第二章 項目啟動 第五條 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項目應當列入政府相關計劃,實施主體本著市場化原則交由實施單位承擔搬遷工作的,由雙方簽訂協議,協商確定相關費用。 第六條 實施主體向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申報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列入政府相關計劃及確定為實施主體的相關文件; (二)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及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提出的初步意見; (三)實施單位搬遷成本測算單; (四)項目實施主體出具搬遷資金到位證明。 第七條 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后,實施主體與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明確下列事項: (一)實施主體按照房屋搬遷安置協議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協議搬遷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三)搬遷資金監管措施; (四)違約責任; (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協議搬遷范圍確定后,改造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 (四)企業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九條 實施主體持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到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辦理數據監管系統使用手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實施主體在改造范圍內公示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并發布協議搬遷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實施主體、實施單位、搬遷模式、搬遷范圍、啟動條件、簽約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詢及投訴電話等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對房屋權利人的改造意愿進行征詢,同意改造戶數不得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的百分之八十;對改造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將相關結果在改造范圍內公示。 第十二條 自發布協議搬遷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意愿征詢結果未滿足協議搬遷公告載明的啟動條件的,項目停止協議搬遷,并發布項目停止協議搬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啟動。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權利人的改造意愿進行核實。意愿征詢結果滿足協議搬遷公告載明的啟動條件的,實施主體方能啟動項目。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向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申請,并按下列程序產生項目評估機構: (一)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報名的評估機構核準后,由實施主體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在改造范圍內公示,向房屋權利人發放征求意見選票,期限為十個工作日; (二)實施主體負責統計反饋意見,并公布結果。收回的反饋意見選票應當超過房屋權利人總數的百分之五十。超過收回反饋意見選票百分之五十且得票最多的評估機構,方可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三)上述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在得票排名前三家評估機構中,采取抽簽方式隨機確定。實施主體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抽簽時間和地點在現場公示,并邀請公證機構到場公證。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評估機構產生過程實施監管并確認符合程序后,選定的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工作。選定的評估機構可為后期房屋征收繼續從事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協議搬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沈陽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規定,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五條 房屋改造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實施主體發布協議搬遷公告后,按照《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認定和處理,實施主體與房屋權利人以認定結果為依據,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與房屋權利人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 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并發布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示范文本,包括協議生效時間、生效條件、搬遷安置標準和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實施主體應將房屋搬遷安置協議及時報送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并整理保存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戶數不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的百分之九十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 一方擅自變更或撤銷協議、不履行協議義務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及時公布搬遷協議簽訂情況等事項。 第二十條 已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戶數不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百分之九十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啟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已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戶數可納入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統計相關數據。 第二十一條 在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前,尚未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權利人與實施主體協商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實施主體應當在簽訂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區、縣(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業權利,由區、縣(市)國資、房屋征收等部門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金額與實施主體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 第二十三條 改造范圍內需要拆除的建筑,實施主體應當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區、縣(市)房屋征收、建設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不得在簽約比例未達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電、停氣等手段脅迫被搬遷人搬遷。建筑物拆除后,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協議搬遷結束后,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對驗收合格的,出具《協議搬遷驗收合格意見》。改造范圍內不需要拆除的建筑,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原產權人配合實施主體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保留建筑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當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被搬遷人選擇產權調換,且簽訂的《搬遷與補償安置協議》已經在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明確約定調換房屋承受人為被搬遷人的,依法享受契稅免征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提出意見,擅自開展現狀調研、意愿征集、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等房屋協議搬遷活動的,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協議搬遷是指由實施主體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與房屋權利人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實施房屋搬遷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2年。 關于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解讀 一、制定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21〕443號)明確我市為全國城市更新試點城市之一。為了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使市場主體在市、區兩級房屋征收部門監管下有計劃實施城市更新,以搬遷協議達到一定比例生效,再搬遷房屋騰空土地,我市制定出臺《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辦法(試行)》。 二、工作目標 切實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質,尊重群眾意愿,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搬遷。 三、關鍵詞詮釋 《辦法》所稱搬遷房屋包括被搬遷房屋及其有關附屬物。 四、部門職責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區、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協議搬遷的組織和監管工作。 五、主要內容 (一)《辦法》明確了項目啟動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所需要件、監管主體和監管事項等。 協議搬遷項目必須納入政府相關計劃。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主體提供的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議,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二)《辦法》明確了工作流程、各個工作環節的實施標準及要求等。總的原則是:補償標準執行《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46號令),確保全市標準統一。主要工作流程: 1.實施主體在改造范圍內公示房屋協議搬遷安置方案,發布協議搬遷公告。 2.實施主體征詢房屋所有權人的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戶數不得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的百分之八十;調查登記改造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并在改造范圍內公示相關結果。 3.自發布協議搬遷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意愿征詢結果未滿足協議搬遷公告載明的啟動條件的,項目停止協議搬遷,一年內不得重新啟動。 4.項目啟動后,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46號令的補償標準,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戶數不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的百分之九十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 5.已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的戶數不低于項目總搬遷戶數百分之九十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啟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保證項目收尾騰空房屋。 (三)《辦法》還明確了協議搬遷的定義、違規行為的處理、施行日期等。 【來源:沈陽政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