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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村委會自認拆除行為時,強拆主體如何認定?相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一直以來,拆遷補償不合理、房屋被違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說一直困擾著許多的被拆遷人,這也導致許多被拆遷人或是未被拆遷人的對拆遷產生了一種恐懼。 從實踐征遷中來看,在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評估報告不合法時,許多被拆遷人往往會直接拒絕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出被征收房屋,但與此同時,征收方也不會閑著,會依據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不過,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多數被拆遷人并不會在第一時間內針對該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相關部門可能會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遷工作,委托村委會以舊村改造的名義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 當然了,有的強拆行為還是發生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只不過,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并沒有獲得拆遷補償利益,房屋就被村委會以舊村拆遷名義強制拆除。 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我們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氣憤,廣大被拆遷人手里都有相應的救濟權利,我們可針對違法拆遷行為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就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實踐中,個別強拆并非是相關部門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給村委會,讓村委會組織實施,但有的村委會在庭審中自認強拆行為,甘愿背鍋,那么針對這種情況,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要由誰來承擔呢? 詹先生是山東省人,其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后來被拆遷,但在具體拆遷過程中,詹先生的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拆除了。隨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被法院判決違法。 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并聲稱,涉案土地征收行為合法, 村委會與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行為達成了一致意見,補償安置已經完畢,村委會取得了涉案房屋的處分權。被拆除行為系履約行為而非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村委會已經自認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為的法定主體。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xx舊村拆遷實施方案中的規定,拆除被申請人的房屋,需要其簽訂補償協議并服從拆遷,但是,現在的證據不能證明詹先生已將房屋騰空交出,更不能證明房屋內的財產已得到妥善處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另外,房屋被拆除后,雖然村委會自認是其拆除,但是相關部門與村委會制定了針對被征收人等未拆遷農戶的xx村舊村拆遷實施方案,所以原審法院認定相關部門參與實施了強拆行為并無不當。 最后,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部門對詹先生房屋的拆除行為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相關的再審申請。 一般來說,在土地或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領取拆遷補償款后,其騰空交出房屋,視為協議履行完畢,被征收人喪失房屋和土地權益,與后續強拆行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或者拒不騰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因強拆遭受損失,那么就與后續的強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另外,在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也應當確定是否與利害關系人達成補償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否履行責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強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倘若相關部門沒有證據來推翻事實,那么拆除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并承擔就強拆給被拆遷人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總之,最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強拆,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直接拆除,否則拆除行為勢必會被法院判認為違法,并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